-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七、總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 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八、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編總預算,得組設年度計畫及預算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審查委員會)。 前項預算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 九、主計處與本府財政局依本府政策推動未來四年中程收支計畫,並由該 處就本府一百十四年度施政目標擬訂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額度,簽報 市長核定後,由本府分行之。 歲出概算額度,得視需要區分為基準需求額度及專案計畫額度。
- 十、各機關應依本府當前施政目標,妥為規劃未來四個年度施政計畫,並 就各重要計畫推估各年度所需經費,於籌編年度預算時,通盤檢討上 開計畫辦理之優先順序及成本效益,在財務可行之基礎下核實編列預 算。
- 十一、各主管機關所屬機關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單位預算表 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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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