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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二、各機關興建市有建物,應依「臺北市政府興建市有建物工程經費審 議程序」及相關流程圖,將其工程經費估算書等資料送本府工務局 ,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興建市有建 物工程經費審議小組初審。
  • 十三、各機關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應 送本府人事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 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四、各機關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及 執行作業要點」規定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 初審。
  • 十五、各機關重大活動及出版品計畫,應送研考會,由該會會同有關機關 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六、各機關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補充規定」送主計處,由該處會同有關機關提 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七、各機關資訊及科技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 要點」規定送本府資訊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八、各機關災害防救計畫,應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地區災害防救 計畫送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由該辦公室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 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十九、各機關就本市公民提案審查會議審查通過之提案,經機關評估擬編 列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公民養成—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 程序」規定送本府民政局,由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 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二十、各機關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應送財政局,由 該局會同有關機關提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長官組成專案小組初審。
  • 二十一、各機關概算項目屬公共工程中程計畫者,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二十二、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二點至第二十點規定辦理初審時,除興建 市有建物工程經費、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員額計畫 、公民提案預算計畫及購置或興建公有建物(含用地取得)計畫 外,餘均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計畫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 並將初審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 主計處於彙整後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 二十三、研考會依第二十一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主計處併同該處審查 各機關概算初審意見,提報預算審查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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