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概算之編製
- 二十四、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施政計 畫、預算籌編原則及本市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等規定編製概算。
- 二十五、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酌以往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 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至編製歲出概算時, 應通盤考量,按計畫優先順序與衡酌以往執行情形,除覓有相對 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 二十六、各主管機關編製重大新興計畫概算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於研擬重大新興施政計畫或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 時,應先考量及徵詢民間參與之意願;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 理之業務或具自償性之計畫,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獎勵民間參 與。 (二)如經前款評估結果,須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者,各機關應就選 擇方案及替代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 用之說明,且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公布於相關網站。上開 成本效益分析,應確實評估未來營運及維修成本支出等相關財 源籌措之可行性;若屬繼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來四年可用資 源概況,妥為規劃所需經費。 (三)各項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概算,應按先期規劃、施工流 程及執行能力,分年分段核實編列;尤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 水土保持、環境影響評估及文化資產保護者,應於規劃設計時 先完成相關作業,再依施工流程及執行能力編列工程費用,以 符實際。 (四)另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其合理分配及有效運 用,本府各類重大新興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各機關應依行政院 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填具計 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後,彙轉研考會彙陳行政院有關機關並副 知主計處。
- 二十七、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並應依主計處所定之「臺北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項目費 用與購置物品設備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 二十八、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特種基金附屬單位概算應詳加審核;其審核 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虧損(短絀)之由庫撥補額 、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有關機關單位 概算相關科目項下。
- 二十九、各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 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於中央各 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申請。 各機關凡接受中央之補助款,應依補助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概算,並註明編列依據。
- 三十、各機關應積極檢討捐助財團法人、核撥行政法人等團體及增撥(補 )特種基金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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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