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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
  • 第 六 章 預算案之編製
  • 三十四、各機關應依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及規定之書表格式 ,整編各單位預算案,並於預算案總說明表達配合施政重點之預 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 必要說明,按規定時間、份數,陳報主管機關。凡歲出概算,經 本府刪除或未經核定之計畫項目及經費,均不得擅自列入預算案 。
  • 三十五、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機關編送之單位預算案,應依本府核定情形 切實審核,併同本機關單位預算案,綜合彙編主管預算案,並於 預算案總說明表達配合施政重點之預算編列情形、預期目標及績 效衡量指標等能充分揭露政府作為之必要說明,連同本機關暨所 屬機關之單位預算案,按規定時間、份數送達主計處及財政局。
  • 三十六、本府(主計處)應按規定時間,將本年度全盤收支預算案數,送 達主計總處。
  • 三十七、各機關應編具歲出按職能及經濟性綜合分類表,附入單位預算案 ,由主管機關彙編附入主管預算案並送主計處。
  • 三十八、財政局應就各主管機關所送歲入預算表,加具意見,連同該局主 管歲入預算,綜合編成本市總預算案歲入來源別總表,送主計處 。
  • 三十九、主計處收到各主管機關所送主管預算案後,應即就歲出部分彙核 處理,其有於原核定歲出預算額度範圍內調整之新興重大事項, 應再詳加審查,陳報本府核定。
  • 四十、主計處應根據前點彙核處理後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案,以及融資 性收支之安排,彙整編成本市總預算案,連同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 表一併提報市政會議討論。
  • 四十一、本市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經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 ,由本府依規定時限送請本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並 附送施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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