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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7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04004號函訂定全文47點;並自113年5月8日生效
  • 第 七 章 附則
  • 四十二、各機關於列席市議會說明其預算內容時,對有關以前年度預算執 行成效暨本年度計畫與預算配合編列情形等,應事先充分準備資 料,對於重大項目,並應製備圖表分析說明。
  • 四十三、本府許可設立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 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 編製注意事項」,將其本年度預算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 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 各機關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財團法人,則應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彙 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請市議會,並副 知主計處。
  • 四十四、本府核撥設立之行政法人,其預算須送市議會審議者,各監督機 關應依「臺北市行政法人預算編製注意事項」,將其本年度預算 書配合本市總預算案時程,提報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 會審議。
  • 四十五、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及概(預)算書表格式等,由主計處定 之。
  • 四十六、本市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案編製,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 四十七、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主計處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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