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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8-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府法綜字第1133031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因應氣候變遷、減緩溫室效應、善盡國際社會 減碳義務、建構城市氣候調適能力與韌性、促進城市宜居轉型及實現淨零 排放目標,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市政府並得委 任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推動碳預算、溫室氣體 減量管理、氣候變遷調適與國際合作交流、住宅節能、資源循環及源 頭減少廢棄物等相關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推動淨零排放都市規劃、智慧綠建築、綠屋 頂、垂直綠化、建築物能耗管制、循環建材及推動廣告燈具節能等相 關事項。 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推動海綿城市、田園城市、公園綠地減碳、加強 森林資源管理以提高碳吸收功能、路燈照明節能、低碳公共工程(非 建築類)、量化及增加樹木碳匯負排放效益、加強行道樹、公園綠地 與森林資源樹木碳匯管理及提高碳吸收功能等相關事項。 四、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推動綠運輸、市區公車電動化、公共自行車租賃 、低碳共享運具、公共停車場低碳運具能源補充設施與專用停車格之 設置、管理及交通號誌節能等相關事項。 五、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工商節能、產業氣候風 險資訊揭露、自然保護區域、棲地調查管理及生物多樣性提升維護等 相關事項。 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動低碳校園、校園樹木碳匯量化、校園課桌椅 汰換成固碳材料、校園淨零排放環境教育、學校雨水貯蓄、校園源頭 減廢及廚餘減量回收再利用等相關事項。 七、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推動觀光旅館業、旅館業節能及推廣低碳旅 遊等相關事項。 八、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氣候變遷之病媒蚊密度調查、個案監測管理 追蹤及社區衛生教育指導等相關事項。 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宣導推廣寺廟與宗教民俗活動相關物品減量及集 中焚燒。 十、其他機關:辦理氣候變遷調適與溫室氣體減量環境教育、促進淨零排 放及氣候變遷調適等相關事項。 權責劃分有爭議時,由環保局報請市政府核定。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氣候變遷:指在可比對之時期內,所觀測到自然氣候變化外之氣候特 徵,並可直接或間接歸因於人類活動導致之氣候變化。 二、淨零排放:指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碳匯量達成平衡。 三、碳預算:指每一期溫室氣體排放量之上限,以五年為一期。 四、海綿城市:指利用都市可運用之土地及建物空間,以入滲、滯蓄雨水 等方式,如同海綿般吸存水分,達保水、防洪、防旱及降溫等效益之 城市。 五、脆弱度:指受氣候變遷之負面影響及無法因應之程度。 六、維生基礎設施:指能源供給設施(電力、瓦斯及油料等)、供水及水 利系統(自來水、污水下水道及雨水下水道等)、通訊系統(電信及 網路等)與交通系統(道路、橋梁及交通號誌等)之管線、機房設備 及其相關設施。 七、熱島效應:指都市因商業發達、人口集中、大氣污染、交通壅塞、建 築物材質及其本身對風之阻擋作用等因素,使都市溫度較郊區為高之 現象。 八、極端氣候:指天氣嚴重偏離其平均值之狀態,包括乾旱、洪澇、熱浪 及寒害等事件。 九、透水性鋪面:指能讓雨水或其他水源通過,以滲入路基底面,並使水 資源還原貯存於地底之人工鋪築多孔性鋪面。 十、資源化產品:指廢棄物經處理後可再利用作為原料或商品之物品。 十一、低碳交通區:指在特定時段內,特定車種(電動車、油電混合車、 氫能車或其他能源車等)、能源效率或每公里碳排放符合一定標準 之車輛,方能進入之區域。 十二、綠色轉型:指經濟及產業發展轉為兼顧減緩氣候變遷、促進永續發 展及生態保育模式之過程。 十三、公正轉型:指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綠色轉型 及氣候政策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並協助產業、社區、勞工、消 費者及脆弱群體穩定轉型。 十四、綠能發電廠:指利用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經處理製成較 直接燃燒可有效減少污染及提升熱值之燃料作為料源,轉換為電能 且發電效率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發電設備。 十五、環保綠能循環園區:指以廢棄物轉換為替代燃料或替代原料為目標 ,利用綠能發電廠、生質能發電廠、資源回收物細分類廠及焚化灰 渣水洗再利用廠或其他廢棄物再利用設施,進行能資源再利用,並 依技術發展導入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 十六、碳捕捉、利用與封存技術:指工業產品生產或化石燃料轉換能源過 程中,所排放之二氧化碳,透過不同之技術捕捉,進而利用或封存 。 十七、裝飾燈:指裝設於建築物輪廓或其附屬設施外部,非以提供夜間照 明或安全警示用途之用燈,包含投射燈、泛光燈、壁燈、柱頭燈、 埋地燈及庭園燈等,但不包含配合民俗節慶或暫時裝設之用燈。 十八、氣候變遷風險:指人類大量排放溫室氣體引發全球氣溫增高,導致 異常氣候事件發生頻率增加,對城市環境、民眾生活、企業營運、 生物多樣性與生態保育等可能造成之危害及損失。
  • 第 4 條
    市政府為整合、協調及監督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能源轉型與各 項淨零排放措施成本及效益評估等工作,應設置臺北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 會(以下簡稱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 前項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設置要點,由市政府另定之。
  • 第 5 條
    市政府為推動本市氣候轉型,應成立臺北市氣候轉型基金(以下簡稱氣候 轉型基金),為轉型過程中受影響之市民、企業及勞工減輕成本,創造就 業機會,以確保及落實公正轉型。 氣候轉型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市政府為主管機關,環保局為管理機關。 氣候轉型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機關依法撥交之款項收入。 二、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專案申請補助之款項收入。 四、違反本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 五、事業或團體之捐贈。 六、氣候轉型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氣候轉型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輔導、補助與獎勵溫室氣體減量、氣候變遷調適事項。 二、輔導產業、勞工及脆弱群體進行綠色轉型、公正轉型之工作事項及獎 助事項。 三、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教育宣導、能力建構、公民參與及獎 助事項。 四、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之國內外參與、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本市碳匯之研究、調查、保護、復育及抵換措施。 六、其他有關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
  • 第 6 條
    市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調適 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驗、抵換、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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