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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8-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府法綜字第1133031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第 三 章 氣候變遷調適
  • 第 24 條
    為因應氣候變遷,市政府應推動調適能力建構之事項如下: 一、以科學為基礎,檢視現有資料、推估未來可能之氣候變遷,並評估氣 候變遷風險。 二、強化因應氣候變遷相關環境、災害、設施及能資源調適能力,提升氣 候韌性。 三、確保氣候變遷調適之推動得以回應市政府永續發展目標。 四、建立市政府與其他政府機關間氣候變遷調適治理及協商機制,提升區 域調適量能,整合跨領域及跨層級工作。 五、因應氣候變遷調適需求,建構綠色金融機制及推動措施。 六、推動氣候變遷新興產業,鼓勵氣候變遷調適技術開發、研發與推動氣 候變遷調適衍生產品及商機。 七、以區里為單元,推動社區為本之調適作為,落實社區氣候變遷調適。 八、強化氣候變遷調適之教育、人才培育及公民意識提升,並推展相關活 動。 九、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變遷衝擊之能力。 十、其他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本市市民、事業及團體應致力參與前項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事項。
  • 第 25 條
    市政府應依國家調適行動綱領及國家調適計畫,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 體舉辦座談會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研訂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 以下簡稱調適執行方案)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對外公開;調適執行方案 修正時,亦同。 市政府應每年編寫調適執行方案成果報告,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經氣候 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後對外公開。
  • 第 26 條
    為經營及增加碳匯,市政府應加強管理既有林木、新植林木、林相調整與 木製產品循環使用,以增加林木碳匯吸收及儲存效益,並以自然為本之解 決方案保育濕地。 前項碳匯經營增量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 之。
  • 第 27 條
    市政府應依各項氣候變遷科學資訊及氣候情境,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 作為研擬與推動調適執行方案及策略之依據。 市政府應就下列事項辦理監測、研究及調查工作: 一、土地使用。 二、脆弱度及氣候變遷風險。 三、災害緩衝區及滯洪地。 四、淹水與坡地災害機率。 五、能源、水資源供給能力。 六、維生基礎設施管線。 七、熱島效應。 八、都市樹木與森林健康狀態及碳吸存變化。 九、指標生物及重要生態敏感地之變化。 十、病媒蚊密度及植物病蟲害。 十一、其他與氣候變遷有關事項。
  • 第 28 條
    市政府應參酌前條氣候變遷監測研究調查結果,評估氣候變遷衝擊影響程 度,依據區域特性及環境條件,推動都市計畫、氣候變遷風險評估、海綿 城市、防災及社區為本之調適作為等相關事項,並定期檢討都市計畫與土 地使用分區適切性,提高本市調適力及韌性。
  • 第 29 條
    為研訂調適執行方案,市政府得要求本市各事業單位、機關(構)配合提 供氣候變遷調適相關資料。本市各事業單位、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第 30 條
    本市都市計畫應以淨零排放為目標,妥適規劃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調適執 行方案,並朝大眾運輸導向型發展,落實人本交通、達成開放及綠美化空 間之目標。
  • 第 31 條
    市政府於建置、更新及維護都市計畫公共設施時,應透過上游保水、中游 減洪及下游防洪等滯洪、貯留措施,以降低淹水或乾旱之風險。私人於擬 定及執行土地開發計畫時,亦同。
  • 第 32 條
    為避免氣候變遷對維生基礎設施造成損害,市政府應定期檢討既有維生基 礎設施之設計及功能,並擬定提升抗災功能之設計標準及備援、復原計畫 。 市政府及各事業單位於本市建置、更新及維護維生基礎設施,及市政府擬 定前項備援及復原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之影響: 一、溫度變異。 二、降水型態改變。 三、海平面上升。 四、極端氣候。 五、複合型氣候災害。
  • 第 33 條
    為使本市成為透水散熱之海綿城市,市政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闢或修築道路及人行道時,除因政策、地方民意、緊急情事、地形 、地下管線或結構物等限制外,應儘量採用透水性鋪面,本市道路及 人行道之透水性鋪面應逐年增加。 二、推動公私部門開發或導入入滲、貯留或綠化保水設施等設計。 三、各機關學校於新建、改建或增建時,優先納入雨水或中水回收再利用 等設施。 四、透過綠屋頂、戶外公共空間、空地及山坡地綠化等方式,逐年增加綠 地面積。 五、訂定長期森林經營計畫,明定長期造林及林相調整目標,提高森林覆 蓋率。
  • 第 34 條
    市政府應視氣候變遷影響情形,定期評估本市積淹水氣候變遷風險及潛勢 熱區範圍,並應提出積淹水之調適執行方案,管制開發基地及建築物出入 口高程或設置適當防洪設備等,落實執行,以確保熱區內市民生命及財產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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