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永續環境管理
- 第 35 條市政府應保存本市自然棲地之完整,工程施作時應避免造成棲地破碎化, 並導入自然為本之解決方案,配合生態補償措施,維護生物多樣性,提升 棲地生態服務效益。 市政府每年應編列預算推動自然為本之解決方案、辦理生物資源調查與環 境監測,並進行野生動植物保育之教育宣導及查緝取締等工作。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22
- 第 36 條本市廢棄物之處理應以源頭減量為目標,優先推動資源循環及回收再利用 。 本市現有廢棄物焚化廠應升級為高效綠能發電廠及環保綠能循環園區,增 加生質綠能,並規劃自中華民國一百二十九年起,引進廢棄物處理設施之 排碳捕捉封存設備,減少廢棄物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 本市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應提報廢棄物減量計畫,送環保局審查通過後執 行,環保局並得要求回收再利用指定項目之廢棄物及比例。 本市之工程應使用資源化產品,其工程之指定及使用管理辦法,由市政府 另定之。 第三項一定規模及廢棄物減量計畫格式,由市政府公告之。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22
- 第 37 條本市閒置之公有地、公私有建築物之屋頂及公園用地等,得提供團體申請 進行綠美化、造林或栽種可食用作物;較大面積之公有地,應以造林為優 先,以有效增加森林碳匯,並鼓勵訂定碳匯經營增量計畫。 前項申請方式,由市政府公告之。 本市各級學校之閒置空地或屋頂,得設置廚餘自主堆肥設施及進行綠美化 、造林或栽種可食用作物。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22
- 第 38 條登記於本市之一定規模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辦理氣候變遷風險管 理人員訓練。 前項一定規模,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公告之。本條文尚未施行,施行日期:1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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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8-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府法綜字第1133031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01.22
一百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