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零碳生活促進
- 第 39 條市政府得就下列事項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投資綠色產業相關創新、技術或服務。 二、購置社區建築物及工商業之節能設備。 三、為達節能減碳及創能之老舊建築物翻新改造。 四、更新或購買低碳或零碳設備。 五、淘汰使用中之老舊或高耗能機動車輛、機具。 六、設置電動或其他新興能源運具能源補充設施。 七、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及分散式儲能系統。 八、引進氫能、推廣氫能交通及氫能源建築。 九、推廣可回收建材與循環建材彈性模組。 十、訂定碳匯經營增量計畫。 十一、其他經市政府公告指定之事項。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 第 40 條市政府應訂定低碳永續採購規範,推動各機關學校優先採購經環境部、經 濟部能源署、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協議之國家或 地區所認可,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碳足跡減 量標籤、台灣木材標章或森林驗證標章等低碳永續產品。
- 第 41 條市政府應積極引進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鼓勵推廣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發 展及設置加氫站,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 前項氫能或其他新興能源發展推廣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 ,由市政府另定之。
- 第 42 條市政府應推廣鼓勵使用再生水,以節省水資源。 本市道路與植栽之澆灌及洗灑以使用再生水為原則。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得拒絕零售自來水供前項用途使用。
- 第 43 條市政府應獎勵或補助觀光遊樂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推動低碳旅遊。 前項獎勵或補助之對象、資格條件、審核標準、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經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審議通過,由市政府另定之。
- 第 44 條市政府應宣導零碳生活之精神,踐行綠色消費、低碳旅遊、環保減廢及節 能省水,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推廣氣候變遷調適。 本市轄內應依環境教育法實施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者,其課程內容應包含 二小時以上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主題。
- 第 45 條市政府應鼓勵各區、里、機關、學校及宗教場所取得低碳等淨零排放認證 ,並推廣碳預算邁向淨零排放;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評鑑 及評比,應將碳預算及溫室氣體減量相關措施執行績效納入評鑑及評比項 目。
- 第 46 條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應落實節電、省水、省油及減紙等節能減碳措施,以本 自治條例公布前一年為基準,除有正當理由報經市政府核准者外,每年用 電量、用水量、用油量及用紙量應較前一年減少百分之一以上。
- 第 47 條為強化節能減碳,市政府各機關學校針對各項為民服務業務,應推動電子 線上申辦、線上支付、電子商務、視訊與寬頻環境等數位轉型及智慧創新 等應用作為,並應研提便民輔導措施,鼓勵市民與企業同步轉型及創新。
- 第 48 條為辦理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市政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檢查本市 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並命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 人提供有關資料。公私場所或交通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無正當 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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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8-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府法綜字第1133031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4條;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