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0 條附件
- 附表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課程之內容及時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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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6131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新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