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235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十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56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及第八條之附件(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條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所列屬「國防部憲兵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轄;所列屬「聯勤地區聯合保修廠」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管轄)
-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91)鐸錮字第00041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條文
- 中華民國83年6月29日國防部伸信字第447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二條(原名稱:軍人自衛私槍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70年1月26日國防部淦湜字第027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 中華民國67年3月6日國防部金銓字第694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55年1月6日國防部規成字第0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三條
- 中華民國50年9月10日國防部法甲字第13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44年11月15日國防部通甲字第171號令訂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