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10069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080100755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十一條條文,除108年6月4日修正發布條文自108年4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50100452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1030101382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80001007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7000021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一條
- 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5000056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並刪除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95年9月8日修正之條文,並自96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3年9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3000074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並自94年1月1日施行
- 中華民國92年4月21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920000256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條文
- 中華民國91年11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0910073484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疾管字第0890030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