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 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生物病原攻擊 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 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 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 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防疫
中華民國89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衛生福利部衛授疾字第1110100696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