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8401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302045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三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十五條序文、第八款、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管轄;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所列屬「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權責事項,自103年2月17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