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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483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 (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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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7年2月4日臺北市政府(87)府工建字第8700123800號函訂頒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13-11-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02 月 04 日
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106)府都建字第10634838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6年4月27日起生效
(原名稱: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