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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7335440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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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停字第09539015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 (原名稱:臺北市設置可供五十輛以上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申請須知;新名稱:臺北市設置可供五十輛以上小汽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平面停車場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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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86年6月26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交停字第8604788000號函訂定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7-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6 年 06 月 26 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0973354400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