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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運字第10430646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4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保留廣告空間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保留廣告空間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品或服務使用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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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北市交運字第101332015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1年10月1日起實施
法規資訊臺北市歷史沿革
北市07-09-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8 月 24 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運字第10430646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4年6月15日起實施
(原名稱:臺北市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保留廣告空間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使用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保留廣告空間提供文化創意及運動產品或服務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