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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處務
中華民國93年11月22日總統府華總人二字第09300199630號人事處函核定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八點、第十點;本要點93年11月22日核定修正之第八點,自93年1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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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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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性加班每日以四小時、每月以二十小時為限。
專案性加班以辦理重大公務及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報副秘書長以上核可者,不受前項時
數之限制。
前二項加班費合計每月以五十小時為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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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班之時數得經核准於加班後六個月內,以「時」為計算單位補休完畢,逾期視為放棄
並不得支領加班費。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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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
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定修正之第八點,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