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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務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11019205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二點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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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各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本院主計總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除外)除下列事項得
簽院外,餘均應以函院方式辦理:
(一)院長口頭交辦事項。
(二)機密且急要案件。
(三)應報院核派(定)職務之人事案件。
(四)本院任務編組之幕僚機關,就該任務編組之相關事宜。
(五)本院授權所屬機關代擬而不代判及代擬代判院稿事項一覽表所
列「代擬而不代判院稿」及「經簽准後代擬代判院稿」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