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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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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計畫應備要件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興(增)建及公有閒置建築物變更用途為鄉(鎮、市)
公所辦公廳舍之修繕,以土地、建築物已取得並符合使用管制(編定)為原則,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辦公廳舍損壞經鑑定有安全虞慮,評估後亟需興建,並附有建築物之安全鑑
定報告。
2.現有辦公廳舍已逾使用年限、老舊或使用狀況不佳,評估後亟需興建。
3.員工辦公面積不敷使用。
(二)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興建,以公有土地或已取得永久使用,並符合使用管制(編定
)為原則,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當地並無設置相關集會所活動中心可供使用。
2.現有集會所活動中心因損壞,經鑑定有安全虞慮。
3.現有集會所活動中心已逾使用年限、老舊或使用狀況不佳,有重建之必要。
4.興建之地點非屬斷層、土石流及洪水等災害潛勢區;且興建工程具防震、防颱等
防災規劃,可確保災害發生時發揮緊急安置災民等防災功能。
(三)村里集會所活動中心修繕,以空間活化並提昇其使用功能為原則,並須為公有土地
或已取得土地之永久使用、公有合法建築物及符合使用管制(編定),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1.建築物部分損壞需進行整修。
2.空間閒置需進行改善。
3.無障礙設施之設置。
4.緊急避難及防災體系所必要之設施。
(四)基礎公共設施改善工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影響居民生活安全且具有急需性之基礎公共設施。
2.現有公共設施經鑑定安全有虞。
3.現有公共設施老舊或破損亟需改善。
4.緊急避難及防災體系所必要之設施。
(五)申請補助公有閒置建築物變更用途為鄉(鎮、市)公所辦公廳舍之修繕及村里集會
所活動中心修繕等計畫,應說明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結果。
(六)申請案應擬訂使用管理及後續維護計畫。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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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