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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130932597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六點附件1、附件2、第七點附件3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評核對象:
      (一)評核分為初評及複評。
      (二)初評對象為評核年度之前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應辦理核銷之補助案件。但年度性之新住民社會安全網絡服務
         計畫之執行情形,得具體敘明理由,經本會審議同意核准後,
         得免予列入複評。
      (三)複評對象:
         1.初評分數前百分之五。
         2.初評分數後百分之十。
         3.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4.初評顯有疑義。
         5.其他於本會審議時決議需納入複評之受補助案件。
      (四)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補助案件全數列為複評對象,評核等級甲
         等以上者,得每二年評核一次。
      (五)帳務稽查:針對複評對象,依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款規定,進行帳務
         稽查。

  • [修正]

  • 六、評核分組:
      (一)主辦單位於實施評核前,彙整各接受補助單位之成果報告、執
         行概況評核表、自評表(如附件一)、計畫書之書面資料,並
         依第四點第二款之接受補助單位區域造冊、註記優缺點。
      (二)本會委員依前款之受補助案件區域進行分組初評並填寫初評表
         (如附件二)。
      (三)依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選取複評案件,製作年度複評清
         冊,再依接受評核單位之區域進行複評。由本會委員自行選擇
         參與組別,並由各組委員推舉分組召集人。參與評核之人員應
         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以維評核之客觀公正。
      (四)進行評核前應辦理評核會議,以利評核標準之一致性。

  • [附表]
  • 附件一

  • 附件二

  • [修正]

  • 七、複評程序及內容:
      (一)評核地點:
         1.中央政府(含三級以上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及全國性
          或省級立案民間團體就近於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接受複評。但所在地位於臺北市者得實地接受複評。
         2.直轄市政府(含局、處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山地原
          住民區公所)、縣(市)政府〔含局等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
          學校、鄉(鎮、市)公所〕及民間團體經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核轉者,於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接受複評
          。
         3.依本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四款第八目規定,由接受委
          託之會計師辦理帳務稽查工作。
      (二)主辦單位應於複評二十日前通知接受複評單位;接受複評單位
         應於複評當日備妥相關資料以供評核,惟不得提供與補助計畫
         或評核無關之物品。
      (三)複評評核內容:
         1.計畫執行。
         2.帳務管理。
         3.行政管理。
         4.計畫效益評估。
         5.帳務稽查。
      (四)複評流程:
         1.實地評核:
          (1)受複評單位簡報:含人員介紹及相關作業簡報。
          (2)實地訪視及書面資料查閱。
          (3)綜合座談。
         2.帳務稽查由接受委託之會計師辦理。
      (五)分組複評時,應有三名以上委員出席,方得成行;受複評單位
         之相關人員應陪同複評小組成員進行評核。
      (六)計畫效益評估應由參與複評之委員填寫複評表並依複評表格式
         (如附件三),研提優、缺點及應改進事項,送本會彙整;新
         住民家庭服務中心部分需具備社工專業能力項目,授權衛生福
         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進行評核。
      (七)計畫執行、帳務管理及行政管理部分,由幕僚單位依複評表格
         式(如附件三)派員進行評核。
      (八)帳務稽查由幕僚單位彙整委託會計師稽查之報告書內容,予以
         評定分數。

  • [附表]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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