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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營江企字第111100338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至少十五日前,向本處以書面提出申請
         ,並檢附計畫書(附件一)及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
      (二)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本處將不予受理或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已撥付款項。
      (三)申請計畫書應依本作業規範檢附相關應繳交文件,所附資料缺
         漏或不完整、未依通知期限補正者,不予補助。

  • [附表]
  • 附件一-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計畫書

  • [修正]

  •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款收據、相
         關支用單據(附件二)、經費分攤表(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
         告書(附件四)等資料,送本處審核並辦理撥款核銷,最遲應
         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以前送本處辦理前開作業。本處於審核後
         ,將支用單據留存本處。
      (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撥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相關支用
         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情事,依法負責。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例
         繳回本處。

  • [附表]
  • 附件二-相關支用單據參考表

  • 附件三-經費分攤表(範例)

  • 附件四-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家園守護圈辦理社區培力執行成果報告書

  • [修正]

  • 八、督導及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處對各項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及審核補
         助經費支用情形,並應對受補助單位考核其執行補(捐)助績
         效(如附件五)。如受補助單位未誠實揭露公職人員及關係人
         身分關係、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
         等情事或執行補(捐)助績效考核結果未達七十分之情形者,
         除得按未執行比例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或停止撥付該年度之補
         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二)本處就補助案件執行情形,於年度終了二個月內,填製該年度
         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附件六),簽
         陳處長核定後,函報營建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 [附表]
  • 附件五-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補(捐)助績效衡量指標表

  • 附件六-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情形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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