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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消防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9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條文及第十二條附件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熱水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其安裝除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裝於有易燃氣體發生或滯留之處所。
    二、安裝於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
    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
    四、依使用燃氣種類、熱水器之設置方式及供(排)氣方式安裝,並記載於施工登錄卡。

  • [修正]
  • 第七條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

        可燃物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燃氣消耗量(單位:千瓦)

    上方

    側方

    後方

    前方

    11.6以下

    45

    45

    45

    超過11.6,70以下

    150【45】

    150【45】

    150

    備註:標有【】者表示裝設防熱板時之距離


    二、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三)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且須設置支
         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四)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五)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六)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
         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七)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

        排氣溫度
      排氣管與可燃物距離
    排氣管設置位置

    260℃以上

    260℃以下

    室內開放空間處

    排氣管無隔熱材施工

    150公厘以上。

    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排氣管有隔熱材施工

    隔熱材厚度在100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制。

    隔熱材厚度在20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無封堵措施或填塞隔熱材者,在150公厘以上。

    無封堵措施或填塞隔熱材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鐵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150公厘以上。

    以鐵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水泥製圓洞板封堵者,在100公厘以上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間處

    以厚度10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以水泥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100公厘以上

    以水泥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八)其形狀能確保廢氣之排放,不得使廢氣由熱水器及排氣管之任何開口部倒灌溢出
         。
      (九)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十)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三、排氣管頂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屋外設置排氣管頂罩,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有使廢氣暢通、防止堵塞之
         構造。
      (二)開口部分周圍不得有阻礙排氣之障礙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可燃物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

    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向下單方向

    300

    150

    600【300】

    150

    垂直面全方向

    600【300】

    150

    150

    150

    水平方向

    300

    150

    150

    600【300】

    斜向全面

    600【300】

    150

    150

    300

    向下斜方向

    300

    150

    300

    300

    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表中所列吹出方向,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其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建築物開口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

    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向下單方向

    300

    150

    600【300】

    150

    垂直面全方向

    600

    150

    150

    150

    水平方向

    300

    150

    150

    600

    斜向全面

    600

    150

    150

    300

    向下斜方向

    300

    150

    300

    300

    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四、供氣口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其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截面積。但建築物
      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定之值以上時,得免設供氣口。
    五、前款但書之有效開口面積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六、排氣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排氣管排氣阻抗及屋外風壓,其風量應在每千瓦燃氣消耗量每小時一點九
         立方公尺以上。
      (二)與熱水器連動。
      (三)具不燃性、耐熱性及耐蝕性。

  • [附表]
  • 附件-表中所列吹出方向,圖例如下:

  • [修正]
  • 第八條

    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可燃物方位

    上方

    側方

    前方

    後方

    距離(單位:公厘)

    45以上

    45以上

    45以上

    45以上


    二、不得使用非該熱水器附屬之零配件。
    三、供(排)氣管及其頂罩之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四、供(排)氣管與周圍可燃物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供(排)氣管
      供(排)氣管與可燃物距離
    設置位置

    排氣管

    供排氣管(排氣管在內供氣管在外之同心管)

    室內開放空間處

    無隔熱材施工

    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有隔熱材施工

    隔熱材厚度在20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無封堵措施或填塞隔熱材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以鐵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間處及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20公厘以上


    五、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二)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且須設置支
         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三)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四)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五)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
         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六)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七)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六、供氣管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二)各部分與熱水器連接部分應牢固裝接,不得有使屋內空氣滲入之情形,並有支撐
         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三)管內不得有防火閘門。
      (四)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供氣管共用。
      (五)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
         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六)有效開口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面積。
    七、供(排)氣管頂罩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屋外,其開口部分有防止堵塞之構造。
      (二)周圍不得有阻礙供(排)氣之障礙物體。
      (三)排氣管頂罩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建築物開口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

    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垂直面全方向

    60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四)排氣管頂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可燃物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

    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垂直面全方向

    600【30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 [修正]
  • 第十條

    連接熱水器及自來水管預留接頭之冷水管及熱水管,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不銹鋼或具同等以上耐熱性及耐腐蝕性之材質。
    二、接頭確實連接,不得有洩漏情形。
    三、長度在一公尺以下,彎曲角度在九十度以下。
    四、冷水管裝設逆止閥。但熱水器本體內含有逆止閥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十一條

    連接熱水器之燃氣配管,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金屬管或符合國家標準之燃氣配管;其為橡膠管或塑膠管者,長度在一點八公尺以
      下,並不得隱藏在建築物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二、熱水器與燃氣配管連接處之上游裝設關閉閥,並與熱水器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下之距離。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壓力調整器者,應符合國家標準。

  • [修正]
  • 第十二條

    熱水器及其配管於安裝完工後,承裝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剝離方式張貼於熱水器及其配管之適當、明顯位置,其
      記載項目如下:
      (一)承裝業公司名稱、電話及住址。
      (二)技術士姓名。
      (三)技術士證照號碼。
      (四)施工內容。
      (五)施工日期。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製作施工紀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戶,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實施竣工檢查(檢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熱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術士安裝者,前項第一款第
    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記載項目,為安裝人員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附表]
  • 附件-竣工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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