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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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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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熱水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其安裝除依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裝於有易燃氣體發生或滯留之處所。
二、安裝於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建造之牆壁。
三、有固定或防止掉落之措施。
四、依使用燃氣種類、熱水器之設置方式及供(排)氣方式安裝,並記載於施工登錄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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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半密閉強制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可燃物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燃氣消耗量(單位:千瓦)上方
側方
後方
前方
11.6以下
-
45
45
45
超過11.6,70以下
-
150【45】
150【45】
150
備註:標有【】者表示裝設防熱板時之距離
二、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質符合國家標準。
(二)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三)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且須設置支
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四)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五)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六)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
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七)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如下表:排氣溫度
排氣管與可燃物距離
排氣管設置位置260℃以上
260℃以下
室內開放空間處
排氣管無隔熱材施工
150公厘以上。
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排氣管有隔熱材施工
隔熱材厚度在100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制。
隔熱材厚度在20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無封堵措施或填塞隔熱材者,在150公厘以上。
無封堵措施或填塞隔熱材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鐵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150公厘以上。
以鐵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水泥製圓洞板封堵者,在100公厘以上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間處
以厚度10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以水泥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100公厘以上
以水泥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八)其形狀能確保廢氣之排放,不得使廢氣由熱水器及排氣管之任何開口部倒灌溢出
。
(九)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十)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三、排氣管頂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屋外設置排氣管頂罩,其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並有使廢氣暢通、防止堵塞之
構造。
(二)開口部分周圍不得有阻礙排氣之障礙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可燃物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向下單方向
300
150
600【300】
150
垂直面全方向
600【300】
150
150
150
水平方向
300
150
150
600【300】
斜向全面
600【300】
150
150
300
向下斜方向
300
150
300
300
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表中所列吹出方向,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其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建築物開口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向下單方向
300
150
600【300】
150
垂直面全方向
600
150
150
150
水平方向
300
150
150
600
斜向全面
600
150
150
300
向下斜方向
300
150
300
300
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四、供氣口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其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截面積。但建築物
有供換氣之空隙,且其有效開口面積合計達前段規定之值以上時,得免設供氣口。
五、前款但書之有效開口面積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
六、排氣風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排氣管排氣阻抗及屋外風壓,其風量應在每千瓦燃氣消耗量每小時一點九
立方公尺以上。
(二)與熱水器連動。
(三)具不燃性、耐熱性及耐蝕性。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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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可燃物方位
上方
側方
前方
後方
距離(單位:公厘)
45以上
45以上
45以上
45以上
二、不得使用非該熱水器附屬之零配件。
三、供(排)氣管及其頂罩之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
四、供(排)氣管與周圍可燃物距離符合下表規定:供(排)氣管
供(排)氣管與可燃物距離
設置位置排氣管
供排氣管(排氣管在內供氣管在外之同心管)
室內開放空間處
無隔熱材施工
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有隔熱材施工
隔熱材厚度在20公厘以上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無封堵措施或填塞隔熱材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以鐵製圓洞板封堵或設置鐵板製百葉窗者,在排氣管口徑一半以上。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間處及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以厚度20公厘以上隔熱材包覆者,無距離限制。但不得與可燃物接觸。
20公厘以上
五、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二)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且須設置支
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三)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四)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五)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
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六)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七)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六、供氣管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二)各部分與熱水器連接部分應牢固裝接,不得有使屋內空氣滲入之情形,並有支撐
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三)管內不得有防火閘門。
(四)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供氣管共用。
(五)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部隱蔽部分施
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六)有效開口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面積。
七、供(排)氣管頂罩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屋外,其開口部分有防止堵塞之構造。
(二)周圍不得有阻礙供(排)氣之障礙物體。
(三)排氣管頂罩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建築物開口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垂直面全方向
60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四)排氣管頂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可燃物方位
距離(單位:公厘)
吹出方向上方
側方
下方
前方
垂直面全方向
600【30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150以上
備註:標有【】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者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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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連接熱水器及自來水管預留接頭之冷水管及熱水管,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不銹鋼或具同等以上耐熱性及耐腐蝕性之材質。
二、接頭確實連接,不得有洩漏情形。
三、長度在一公尺以下,彎曲角度在九十度以下。
四、冷水管裝設逆止閥。但熱水器本體內含有逆止閥者,不在此限。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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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連接熱水器之燃氣配管,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金屬管或符合國家標準之燃氣配管;其為橡膠管或塑膠管者,長度在一點八公尺以
下,並不得隱藏在建築物構造體內或貫穿樓地板或牆壁。
二、熱水器與燃氣配管連接處之上游裝設關閉閥,並與熱水器保持一點八公尺以下之距離。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壓力調整器者,應符合國家標準。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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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熱水器及其配管於安裝完工後,承裝業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製作施工標籤,並以不易磨滅、剝離方式張貼於熱水器及其配管之適當、明顯位置,其
記載項目如下:
(一)承裝業公司名稱、電話及住址。
(二)技術士姓名。
(三)技術士證照號碼。
(四)施工內容。
(五)施工日期。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二、製作施工紀錄一式二份,一份交予用戶,另一份自存五年以上。
三、實施竣工檢查(檢查表之格式如附件)。
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熱水器及其配管非由技術士安裝者,前項第一款第
二目及第三目所定記載項目,為安裝人員姓名及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