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外交/處務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外交部外講字第0975401058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三點、第十四點及第四點附表一、二,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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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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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單位應於活動舉辦二十天前填妥使用申請表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表一),
經本所核可後,應依收費表(如附表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所為前項核可,得要求使用單位投保公共意外險或附加其他條款。
第一項之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單位應於本所核可後五日內(不含例假日)繳納完畢,
但核可日離使用日期不足五日者,應立即繳納。其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並應檢附
保險單影本,始得於核可期限內使用場地。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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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洽訂活動場地手續及繳費方式:
(一)將「外交部外交領事人員講習所活動場地使用申請表」填妥後加蓋使用單位關防
或公司章傳真或至本所總務組洽訂。
(二)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
1.應以匯款、現款或即期支票向本所總務組結清。
2.保證金由本所總務組保管,活動後依據本所通知歸還使用單位。
(三)取消或變更申請:
1.預訂後如欲變更場地或時間,最遲應於使用三天前辦理,如本所有合適場地時
,則得同意變更。
2.使用三天前書面通知本所取消使用者,扣收使用費20%之手續費。
3.中途停止使用或未依前述規定取消使用者,已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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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依法解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