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處務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國防部國督軍紀字第1080000585號令修正發布第二十四點、第四十點及第二十四點附表二之一、第四十點附表二之五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十四、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懲罰及預防:
        (一)酒後駕駛交通工具,經憲兵、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
           施行細則適懲。
        (二)前款懲罰基準如下(如附表二之一):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者且未肇事者及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
            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記大過一次處分、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一次或罰
             薪百分之三十,期間為六個月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
            零五以上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追究刑責,並依下列基準
            懲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3.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後駕車而肇事者,
            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追究刑責,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撤職處分、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三次並依志願士
             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三)前款所定懲罰,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由人事部門報請
           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視情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四條、第七條
           至第九條規定,酌予懲罰。
        (四)各級正副主官(管)應確實宣教提醒官兵休假在外餐敘,應善用大眾交通工
           具、指定安全駕駛及代客服務等措施,貫徹絕不酒駕要求,並逐級驗證執行
           情形;凡肇生酒駕傷亡案件者,若經查獲幹部確有違失,依陸海空軍懲罰法
           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五)志願役人員由單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志願士兵服
           役條例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依權責辦理。
        (六)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單位幹部隱匿未報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
           則適懲。

  • [附表]
  • 附表二之一-國軍官兵酒後駕駛交通工具懲罰參考基準表

  • [修正]
  • 四十、各單位發生軍(風)紀事件,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規定表(如附表二之五)及
       下列規定程序,立刻逐級回報反映,儘速調查、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原則,
       持續回報最新狀況:
       (一)各類型軍(風)紀事件,除逾假、車禍案件無肇責及傷損、司法約詢(初報及
          結報除外)、役前違法(遭羈押除外)及因病住院(重要軍職除外)、營外行
          動失慎未達住院者等案件,由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權責管制外,舉凡營內外
          違法、違紀、傷損(如訓練、工作、行動失慎)等事件,均應自肇生或單位獲
          悉案況起三十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
       (二)各單位肇生軍風紀事件或媒體報導(探詢)案件,應迅速循主官對主官、政戰
          主管對政戰主管、戰情值日對戰情值日、監察對監察、保防對保防五管道反映
          及橫向聯繫業管部門依權責管制及妥處,並完成初步回報,內容應力求簡明及
          要件齊全,敘述要項包含:何人、何事、何時、何地、處理概況、建議意見等
          ,並附記人員基本資料。
       (三)初報後一百二十分鐘內應詳實補充續報,內容包含:案情摘要、處理情形及檢
          討建議等。
       (四)各級肇生性騷擾申訴(復)案件,應依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
          規定之回報作法辦理。

  • [附表]
  • 附表二之五-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規定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