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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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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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選拔基準與限制:
(一)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由隸屬單位薦報績優保密督導官:
1.執行對敵工作或維護單位純淨安全,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獲頒勳(獎)章、
獎狀或行政獎勵。
2.參加重大軍事演訓,執行有關保密安全維護工作,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獲頒
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3.對國軍保密、資訊裝備管理工作,管制情形良好,有特殊績效,於年度內獲頒勳
(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4.協助上級執行保密安全維護工作,有效防範洩密違規事件,著有特殊績效,於年
度內獲頒勳(獎)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5.執行機密維護工作,防範洩密案件發生,著有特殊功績,於年度內獲頒勳(獎)
章、獎狀或行政獎勵。
6.熟諳保密安全維護相關法令,執行單位之保密宣教工作,或從事學術研究,著有
特殊功績。
7.其他致力於保密工作維護職責,獲有勳獎(章、狀),足資為模範。
(二)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候選:
1.參選人最近三年考績,軍職人員綜合評鑑考評「思想」、「品德」均為「乙上」
以下,公務人員綜合考評均為「丙」以下。
2.參選人最近三年,曾因違犯洩密違規事件,受申誡以上處分。
3.參選人曾因品德不良或其他違反紀律事件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戒或懲罰。
4.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
5.年度內所隸單位肇生洩密違規案件,隱匿未報或延誤處理時效,致影響軍譽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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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選拔方式:
(一)選拔名額:
區分各司令部、本部及參謀本部幕僚單位、本部直屬機關(構)、部隊及軍事院校
(以下簡稱各單位)依分配名額選拔(如附件一)。
(二)薦報單位應造具薦報名冊,並檢附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各一式五份,於實施選拔
年度之一月二十五日前完成薦報(如附件二)。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