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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人事
中華民國69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1120199957號令修正發布第九點至第十二點及第七點附件一、第九點附件七、第十一點附件十四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七、考評項目:(如附件一)
      (一)軍、士官及志願士兵區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
         格等六項;初考官應依受考人之表現,以勾記方式及完成各分
         項績等,尤對重要職務人員之均衡發展建議(如:指揮、幕僚
         、專業),於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內初考官考評意見欄與考核
         評鑑表背面重要記載事項欄中敘明,提供各級考績官參考。考
         績表之體格欄以體能之合格或不合格為考評標準,並以國軍體
         能鑑測中心(或視同單位)發給成績證明為準,無成績者,視
         為不合格;惟因懷孕或因公受傷,致無法施測者,得以前一年
         成績列計。
      (二)對性質特殊單位(職務)之「績效評審範圍」,得視其單位(
         職務)需要,由審核單位自行訂定,並呈報查核權責單位備查
         。

  • [附表]
  • 附件一-國軍幹部考核評鑑指標

  • [修正]

  • 九、作業要領:
      (一)考績考核表冊:
         1.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格式
          如附件二、三),為受考人直屬主官(管)執行考核作業之
          表格,作業時應確依部頒相關作業規定辦理,考核評鑑表作
          業說明(格式如附件四)。
         2.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名冊、不予考績人員名冊、軍官
          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丙上以下人員名冊等作業表格,於一月
          三十日前送部統計(格式如附件五至七)。
         3.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績等分布狀況統計表、另予、不
          辦、沿用考績及績優條件人員分析統計表及考績評列乙上以
          下人員分析統計表(軍官、士官、士兵統一繕造),送查核
          單位統計列管(格式如附件八至十)。
      (二)考績表分送列管: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表繕製一份,並
         由審核權責單位影印一份送各資訊作業組傳輸(或以考績名冊
         代替考績表),其餘所需份數,中央各單位由各辦理考績審核
         單位負責影印,各軍司令部,依權責及作業能力考量,自行規
         定之。

  • [附表]
  • 附件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表

  • 附件三-年度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核評鑑表

  • 附件四-考核評鑑表作業說明

  • 附件五-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名冊

  • 附件六-(全銜)○○年度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不予辦理考績人員名冊

  • 附件七-(全銜)○○年度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丙上以下人員名冊

  • 附件八-國軍○○年度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績等分布狀況統計表

  • 附件九-○○年度另予、不辦、沿用考績及績優條件人員分析統計表

  • 附件十-○○年度考列乙上、乙等及丙上以下人員分析統計表

  • [修正]

  • 十、考績查核: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表未經查核單位加蓋查核章
         者無效,不得作為年度考績及運用。查核章由各查核單位自行
         製作列管,送審時將考績表及考核評鑑表按名冊排列順序分開
         ,送查核單位查核。
      (二)軍官考績之查核:
         1.查核權責劃分:
          (1)部長查核本部幕僚單位與所屬機關(構)、本部各級軍事
           法院及檢察署各階人員之考績(由人次室辦理)。
          (2)參謀總長查核參謀本部幕僚單位所屬機關(構)、學校各
           階人員之考績,及各軍司令部、國防大學將級(含占少將
           缺之上校)人員之考績。(由人次室辦理)
          (3)各軍司令部、國防大學所屬校級以下人員、部外機關(構
           )及行政法人各階人員之考績由各權責單位自行查核。(
           年度中辦理另予考績之將級人員責由各軍司令部、國防大
           學查核)
          (4)查核單位,對軍官考績之績等有查核權,但應保持原審核
           官(審核評鑑會)、考績官(覆考評鑑會)考績實質;調
           整後績等,應填列於考績表正面左上角績等查核欄,並加
           蓋查核章,影本分送各相關單位列管與修正。
         2.查核要點:區分時效性、完整性與正確性。
         3.查核時之措施:
          (1)評比:查核時對各審核單位考績作業優劣應辦理精度評比
           (查核表各單位自行律定)。
          (2)糾正:查核時發現不實不公及不合正確完整要件,或考績
           結果與平時考核表記載資料有明顯差異時,應發還原單位
           更正或重考。
          (3)執行考績紀律:經糾正措施後,仍未遵循改進者:對未遵
           照規定辦理考績及未接受糾正改進之單位有關人員,查明
           後按規定責任議處;各級考績官應負責將事實登錄其當年
           度考核評鑑表重要記載事項欄內,作為年度考評參考。
         4.查核後之處理:
          (1)考績核覆後,各審核單位,對績優人員,應予檢討運用或
           保薦;對考績績等評列丙上以下人員,應依據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考績條例(以下簡稱考績條例),或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服役條例(以下簡稱服役條例)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
           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服役條例施行細則)之相關
           規定辦理。
          (2)考績表各項評述,經核覆後不得藉任何理由申請修正或更
           改。惟有涉及標準第三條、第四條,與本作業規定所訂限
           制因素、條件,或有查核單位未依前目之二規定確實查核
           ,經上級糾正時,應自知悉時起二年內,檢附當年度考績
           表冊及有關佐證資料及失職人員懲罰令副本,依行政系統
           呈報考績查核權責單位,查核單位依據事實在考績表左上
           角績等查核欄更正績等,並蓋查核章批覆,上述規定自八
           十年度起實施,並以不溯既往原則辦理。
          (3)考績經核覆後,人事權責單位對考績評列甲等以上之所屬
           官兵,應通知其查詢考績績等結果及救濟方式,並作成紀
           錄備查(格式如附件十一);對考績評列乙上以下人員,
           應各別以書面作成處分送達(格式如附件十二之一至三)
           當事人;考績官及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事項應嚴守秘密,
           不得徇私遺漏,違者依考績條例第十條規定,按情節輕重
           予以懲處。
         5.辦理獎懲:
          (1)獎勵:除對考績政策研究發展,有顯著功績者,得專案申
           請獎勵外,年度考績作業精度評比九十分以上者,依審核
           人數多寡及成績優異程度,按權責核予主承辦人員、協辦
           人員及督導辦理人員嘉獎一次至大功一次之獎勵。
          (2)懲罰:除對違法者依法究辦外,凡違反考績紀律或考核不
           實者,懲處基準(格式如附件十三)。年度考績作業精度
           評比不滿六十分者,依審核人數多寡及成績低劣程度,按
           權責核予失職人員記過以上之處分。
          (3)年度內各考績審核單位,如因人為疏失未確實清查受考人
           年度獎懲記錄而辦理更審作業達二件以上者,其業務主管
           應負督導疏失之責,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三)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之查核:由各軍司令部及中央各單位,參
         照前開軍官考績之查核方式辦理。

  • [附表]
  • 附件十一-(單位全銜)考績績等查詢宣教及教示規定簽署名冊

  • 附件十二之一

  • 附件十二之二

  • 附件十二之三-送達證書

  • 附件十三-考核不實懲處基準表

  • [修正]

  • 十一、考績獎金:
       (一)軍士官考績獎金依標準第六條規定辦理。查核權責單位查核
          考績名冊之擬予考績獎金欄位有誤,應於查核單位核示欄逕
          行更正。
       (二)考績獎金核發,按考績核定當月(一月一日)俸給基準發給
          之,經查核核覆後,配合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日期,核發考績
          獎金,發放基準如下:
          1.考績績等甲等以上人員:發給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
           獎金;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人員(含志願役士兵),發給
           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2.考績績等乙上人員:發給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已晉至本階最高俸級(含志願役士兵),發給一個半月
           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3.考績績等乙等以下人員:不合發給考績獎金。
       (三)考績獎金中主管職務加給(自八十八年度起),發放基準如
          下:
          1.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主官(管)人員,依核定之階
           級、職務,發給主管職務加給;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
           理主官(管)職務,致考績獎金之主官(管)職務加給增
           加人員,依其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考績表核定當月所任職務為非主官(管)人員,如在考績
           年度內曾任主官(管)職務,其考績獎金主管職務加給發
           放規定如下:
           (1)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按其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分
            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2)年度內經權責單位核定代理主官(管)職務人員,依其
            代理月數(分母為十二)比例計發。
           (3)曾任主官(管)職務人員,應依實際所任職務月數合併
            計算後,按比例發給;其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
            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
            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4)曾任職(代理)不同階主官(管)職務人員,致考績獎
            金之俸級總額增減,其考績獎金之主管職務加給均以所
            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5)現階上校非主管奉核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二分之一人員
            ,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6)非主官(管)職務調任主官(管)職務,未按時報到人
            員,依實際報到日期為準。
       (四)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達六個月退伍、除役、停役、停職、免
          職、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義務役
          等離職或亡故人員,應辦理另予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
          軍中薪餉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
          各支薪單位應由薪餉承辦人繕造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格式
          如附件十四),至財務單位完成簽證後,通知當事人攜帶退
          伍令、國民身分證及私章,洽就近財務單位領取或依個人意
          願撥入當事人最後發薪月份薪資存款帳戶,並由財務單位印
          製發放證明冊審核無誤後發放。各考績審核單位怠於清查而
          遭申訴案件二件以上,其業務主管應負督導疏失之責,按情
          節輕重予以議處。
       (五)年度內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配合考績作業
          時機辦理,相關作業資料及程序、懲罰,準用前款規定辦理
          。
       (六)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退伍,於退伍當日同時晉支及因
          公死亡追晉(贈)上階人員,以其考績績等核定之階俸級及
          職務待遇標準核給(以當事人最有利之階職核給)。
       (七)補辦或更正考績人員,應依當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及標準核發
          考績獎金。
       (八)現役中將於年度內晉任上將前已連續任職達六個月,應辦理
          另予考績,並核給任職中將當月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
          之一次考績獎金。
       (九)部外單位軍、士官及志願士兵考績獎金核給規定如下:
          1.依標準第八條所訂,除支領軍中薪餉人員外,其考績獎金
           ,依部外各單位之有關考績規定或比照辦理。
          2.軍職人員仍占本職機關職缺,借調至外交部駐外單位服務
           ,考績年度內外(互)調及退伍、死亡,按國內、外實際
           任職月數比例核計,當月如已支有一日之國外待遇,即以
           國外月數比例計算;國外駐區互調人員亦按前述方式辦理
           。
          3.各單位專案任務派駐國外,支領駐外待遇人員,由各單位
           在專案經費內編列預算,核給考績獎金。
       (十)不合發給考績獎金而發給,或更正考績後,不合發給考績獎
          金人員,應由其服務單位負責追繳,如單位裁撤則由其上一
          級單位負責辦理追繳。
       (十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正確建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不予辦
           理考績人員資料,於一月二十日前完成傳輸作業。財務單
           位依據人事主檔內考績績等及一月份薪餉核結資料,印製
           國軍人事薪給資料詳印表(考獎)及考績獎金發放冊,提
           供各支薪單位與考績名冊核校無誤後,於申領人考績獎金
           發放冊內,註明應發給一定月數之考績獎金,並經單位主
           官及人事人員完成簽章,送交財務單位據以請領考績獎金
           。不予辦理考績及沿用考績等人員資料,應完整登錄於個
           人兵籍表內。

  • [附表]
  • 附件十四-(支薪單位全銜)退伍()人員XXX 年度另予考績獎金申請表

  • [修正]

  • 十二、注意事項:
       (一)依考績條例第八條規定,丙上以下人員,依人事狀況,予以
          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各辦理考績作業單位應特予注意,以
          避免當事人權益受損。
       (二)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考績條例
          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暫停辦理考績
          、補辦及沿用上(近)年度考績等各項情形之作業如下:
          1.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依命
           令補辦。
          2.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或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補辦
           ;逾補辦限期時,不予補辦,以上(最近)年度考績沿用
           。
          3.因案羈押未滿三個月,經撤銷羈押、停止羈押、緩起訴或
           判決有罪經宣告免刑、緩刑或判處拘役罰金確定人員,均
           於回復原職或調服他職之時補辦考績。
          4.年度內因案羈押受緩起訴處分或判刑確定人員,仍依現行
           規定辦理或補辦年度考績;已逾考績年度(十二月三十一
           日)尚未受緩起訴處分或判刑確定人員,按當年度內任職
           服勤考核狀況辦理考績,以避免重複運用緩起訴處分或判
           刑結果,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5.國內軍事院校受訓人員:
           (1)不開缺受訓,一律由原屬單位辦理年度考績。
           (2)全年度在受訓,一律由納訓院校辦理或列管單位(支薪
            單位)辦理沿用上(近)年度考績。
           (3)七月一日(含)後開缺調訓,由原屬單位依據年度考核
            及學校後續考核(當年度在校期間相關懲罰紀錄資料必
            須副知原派訓單位納入考評),併年度辦理考績。
           (4)年度內開缺受訓逾六個月:在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尚未畢(結)業人員,一律辦理沿用上(近)
            年度考績;在年度結束(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畢業派職
            人員,由新職單位參考學校畢業成績(學校所移轉之教
            育成果考核表)及新職單位後續考核,併年度辦理。學
            校未核配獎點,未獲原、新職單位獎勵或懲罰,得依在
            學期間無不良事蹟及畢業成績辦理考評,不受本作業規
            定第八點第六款第二目所訂不得評列甲等以上之限制。
           (5)入學前考績績等為甲上以上,年度內平衡功過後,獲嘉
            獎一次以上之獎勵,得予沿用就學前之考績。
           (6)入學前考績績等為乙上以下,年度內平衡功過後,獲嘉
            獎一次以上之獎勵,得依在校表現核予甲等以上之考績
            。
          6.國內外非軍事大專院校(不包括夜間部)或國外軍事學校
           ,參照前款規定辦理;連年進修人員,均以上(近)年度
           考績績等代替沿用。
          7.對以往受訓進修結(畢)業人員,已辦理年度考績,運用
           已辦之考績;未辦考績,應依當年度考績作業規定補辦考
           績,並將補辦考績人員名冊副本或影本分送各受考人原屬
           軍種司令部登錄及電腦資訊傳輸。
          8.其他因故暫停辦理考績人員,應報經查核單位核准,並於
           原因消滅時,立即由現職單位或列管單位依當年度相關考
           績規定辦理補辦。
          9.依考績條例第二條及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項規定
           ,年度內因故未任職服勤逾六個月,不予辦理考績。
          10.受考人於涉案偵查期間,其年度考績仍應予評列。受考人
           所涉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係屬跨年度之情形
           ,則應於當年度依其處分或判決確定結果,辦理違失行為
           當年度考績之審認或更審。
          11.受考人經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未主動陳述,單位自知
           悉時起二年內,應重新更審其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當年
           度考績。
       (三)其他辦理考績作業如下:
          1.十月一日(含)後調(離)職人員,由原單位以原階(俸
           )級及職務辦理,並應特別注意協調,不得重複或漏辦(
           以人令為準)。
          2.因故補辦或沿用考績人員,其考績階(俸)級及職務,仍
           以九月三十日當時為準。
          3.臨時借調或專案編組人員(六個月以上),由借調或專案
           任務編組單位併入該單位辦理考績。並完成績等審核及查
           核後,考績成果移送原屬單位運用。
          4.借調非軍事機關服務人員,由原屬單位辦理考績。
          5.配屬機關部隊服務人員,由受配屬單位完成初、覆考,移
           送原建制單位辦理審核為原則,並得視配屬時間、地點、
           環境狀況等實際需要因素,酌由受配屬單位協調原建制單
           位考量辦理,但須注意協調,不得重複或漏辦。
          6.配屬各單位之憲兵單位及人員,由受配屬單位於作業期限
           內完成審核及查核後,考績成果移送憲兵指揮部運用。
          7.配屬各單位之醫療單位及人員,由受配屬單位辦理考績。
          8.經人事權責單位發布,兼職而未服務本職人員,由兼職單
           位辦理考績。
          9.服專勤之額外(編制外)人員,由其服務單位以其服專勤
           之職務辦理考績。
          10.年度內連續任職服勤滿六個月之退伍、除役、停役、停職
           、免職、休職、撤職、免除職務、解召、不適服現役轉服
           義務役等離職或亡故人員,應於核定退除之日起(以人令
           核定之退除日期為準),或自亡故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考績作業及考績獎金發放(另予考績)。作業方式:使用
           考績表(考核評鑑表),按初考、覆考、審核三級完成,
           免辦評鑑會,並應在考績表內初考官意見欄,及考績名冊
           備考欄詳填退伍日期文號、不適服現役日期文號或亡故日
           期。
          11.各單位年度內有符合辦理另予考績之留職停薪人員,應依
           核定留職停薪日期造冊列管,配合年度考績作業時程辦理
           另予考績。作業時應使用考績表(考核評鑑表),在初考
           官意見欄,及考績名冊備考欄詳填留職停薪日期文號,並
           依初考、覆考、審核三級完成,免辦評鑑會。
          12.無故漏辦考績,應儘速補辦,有關失職人員由審核單位查
           明議處;補辦考績之作業程序,仍按相關規定辦理呈報;
           惟補辦前之考績成果運用,得先以上(近)年度考績成果
           代替沿用。
          13.初(敘)任官或再入營無上年度考績人員,則參考其畢(
           結)業成績績等或實際任職服勤成效代替考績成果運用。
          14.年度內任職服勤滿六個月,調任服務非軍事機關,不支領
           軍中薪餉之現役軍人或服務軍事院校(不含比照高中以下
           之中正預校)支領文職老師待遇之現役軍人,應由其原屬
           單位併年度辦理考績,並核給最後一次支領軍中薪餉當月
           階(俸)級及職務俸給總額之一次考績獎金。但支領文職
           老師待遇之現役軍人在職期間開除底缺調訓者,不予辦理
           另予考績並發給一次考績獎金。
          15.受考人在覆考、審核及查核階段發布之獎懲,初考單位應
           按單位級職、姓名、獎懲事由、獎懲種類、核布文號、備
           考之格式呈報補填,以維年度考績正確性及受考人權益。
          16.自八十二年度起志願役士官任職服勤滿六個月以上(未滿
           六個月不予計算),再考選入軍事院校進修、受訓人員,
           其在校期間視同服勤,除依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
           九條、第十條及部頒有關作業規定辦理外,其考績獎金按
           標準第六條規定核給。上述規定以法令不溯既往原則辦理
           。
          17.各單位對初任官發布任官與任職須同時配合,避免任官在
           前而任職在後,形成任職服勤未滿六個月,無法辦理年度
           考績,影響當事人權益。
          18.年度內任職服勤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人員,依規定配合年
           度考績作業時程辦理另予考績,並於考績名冊備考欄註記
           及考績表左上角蓋另予考績藍色戳章,以利查核。
          19.各單位所列管考績表、考績名冊及相關會議資料,至少保
           管五年以便查考。
       (四)年度考績成果自考績核覆後即可運用,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
          正式啟用。
       (五)各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獎懲人令,應於十二月一日前完成,
          另受考人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如有重大優劣事實,各
          權責單位應即刻辦理更審考績,及依相關法令規定適時提供
          人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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