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兵籍資料管理體系.pdf
- 附件二-現役與後備役時期之兵籍管理機關一覽表.pdf
- 附件二-一-中央一般單位校、尉級軍官兵籍管理機關一覽表.pdf
- 附件三-志願入營人員名冊.pdf
- 附件四-兵籍名冊.pdf
- 附件五-兵籍卡.pdf
- 附件六-兵籍資料銷毀報告表.pdf
- 附件七-索引卡及兵籍資料借出紀錄卡.pdf
- 附件八-現役兵籍表內資料供應程序圖/各種異動資料供應要領舉例說明表.pdf
- 附件九-兵籍異動表.pdf
- 附件十-兵籍資料移轉單/未獲兵資移轉統計表.pdf
- 附件十一-國軍兵籍資料移轉管制作業要點.pdf
- 附件十二-大陸來臺人員在台閩地區無家屬者之兵籍資料註銷及註銷後之保管機關表.pdf
- 附件十三-兵籍資料催移單.pdf
- 附件-奉准單位、日期、文號之橫式藍色戳記.pdf
- 附件十四-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原始人事資料(老歷)及將級軍官兵籍資料借調歸還與查詢管制實施規定.pdf
- 附件十五-國軍編制外或臨時聘雇人員年資准予併計公職退休查註作業規定.pdf
- 附件十六-國防部陸海空軍各軍事學校畢業生證明學籍申請表.pdf
- 附件十七-官兵服務軍職經歷證明書.pdf
- 附件十八-兵籍更改報告表.pdf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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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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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兵籍資料管理之權責機關、機構、部隊或學校(以下簡稱兵籍管理機
關)如下:
(一)入伍前役男:以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為兵籍管理機關
,負責兵籍編立及管理。
(二)現役軍人:由國防部及各人事權責單位管理。
(三)後備軍人:
1.將級後備軍官: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理。
2.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及後備士兵: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
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管理。
(四)補充兵: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後備服務中心管理。
前項兵籍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上級機關)為兵籍管
理監督機關。但兵籍管理機關為國防部者,以該部為兵籍管理監督機
關。
經抽籤或核定服替代役者,其兵籍轉換為役籍之管理,依替代役役籍
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管理體系區分如附件一。現役與後備役時期之
兵籍管理機關一覽表如附件二。中央單位一般校尉級軍官兵籍管理機
關一覽表如附件二一)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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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移轉兵籍資料時,原屬管理機關除將未奉核電子兵籍資料取代欄位
,登錄任、免、退、除、停、免役發布命令之文號、生效日期及其
他有關異動事項(含兵籍資料袋正面之登錄)外,應審慎檢查校正
各欄記載(含電子兵籍資料)有無訛誤後,列印奉核取代電子兵籍
資料,加蓋職官章,併同兵籍資料移出。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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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各級單位應運用於國防部設置之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進入人
事查詢,選取編現結合功能後,下載編現名冊(年籍冊),以為
平時點名、校閱、及戰時攜行資料之用,並以輔助兵籍管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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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各種異動資料保管區分:
(一)人事命令(含任官令、任職令、調職令、獎懲令、專長令
等):各管理機關,應隨時登錄,或核校電子兵籍資料,
不予裝袋,並依下列規定彙裝合訂本,永久保管:
1.軍官部分:由各司令部將所屬權責單位發布之人事命令
副本,於年度終了時,區分年度、單位、編號裝成合訂
本一份,分別永久保管。屬於國防部直屬單位所發布之
人事命令,應隨時檢送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
(以下簡稱人事次長室)一份。國防部(含中央各學校
)及配置友軍所屬權責單位發布之志願役官士與義務役
軍官人事命令,均應另送相關司令部一份,以憑登載兵
籍表或兵籍表謄本。
2.士官兵部分:以聯兵旅級或相當單位(海空軍比照)檔
案室原件檔案保存二十年。
(二)體位分類體格檢查表:志願役人員保管最近一年;義務役
人員各項檢(調)查表、複查表集中存管於兵籍表,以利
主官及業務承辦人參考運用。
(三)考績表:應將最近五年者,按年度次序裝袋保管。
(四)受訓成績考核表、更改報告表、公務員懲戒之議(判)決
書、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累功換章表
、校補作業之調查資料、自傳、國軍團體保險申請書、空
軍飛行紀錄表及士官計資表與停、除役退伍令存根、停止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令存根等,均應裝入袋內。
(五)徵兵檢查表、航空人員體檢紀錄表、受訓成績考核表、新
兵性向測驗卡、經管財物保證書,退伍等離營時由現役單
位抽出銷毀。
前項各款所列異動資料,超過規定保管期限時,得適時列表(格
式如附件六)簽請主官核准後銷毀之。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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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兵籍主管機關,對所列管資料,應負下列提供之責:
(一)對高級長官校閱時之提供。
(二)相關業務單位作業需要時(凡建議將一般軍職人員調任重
(主)要軍職時,應主動將所管之兵籍資料及電子兵籍資
料,隨建議案附呈,以憑核辦)。
因應人力減併及簡化作業流程,各單位鑑於業務需要,得以公務
電話紀錄(須簽請上校編階以上之正、副主管核可)協調,兵籍
資料業管單位提供兵籍資料影本及電子兵籍資料,俾利作業。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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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作戰期間,參戰部隊,應於參戰前將所管之兵籍資料,交由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統一督導留守,各參戰
部隊,僅攜帶自國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人事查詢之編現結合功
能,下載之編現名冊(年籍冊),及動員徵召隨送之兵籍卡應用
。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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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應由下列有關單位主動供應異動資料,以憑登
記兵籍表。
(一)屬於各級人事權責單位通知者:
1.有關服役(含延長服現役時間)、任免(調補)、留職停
薪、考績、獎懲、全時進修等事項,依權責單位發布之命
令登記,或核校電子兵籍資料(考績表及累功換章表應裝
袋保管)。
2.有關撫卹、海外服務等事項,依據有決定權或命令發布權
責單位之通知或命令登記。
3.有關軍職專長、測驗、兵籍註銷等事項,依據負責核定機
關之命令或通知登記。
4.退伍、除(停)役、撤免職人員,其離營後之居住地(戶
籍申報地),應由現役人事權責單位負責將其列管之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名稱,註記
於人事命令之備考欄,以便兵籍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及移轉
。
5.前揭各目命令應分送兵籍資料、謄本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
單位各一份。
(二)屬於訓練機構通知者:
1.責由教育訓練機構填造受訓成績考核表二份,分送兵籍資
料及謄本管理機關登記或核校電子兵籍資料後,裝存外,
並將受訓學員生成績,以人事資訊網路傳送人事資訊單位
辦理電腦建檔傳輸作業(在校學員生由學校負責登記或核
校電子兵籍資料後裝袋)。
2.國外教育,負責保送(核定)機關於出國受訓(進修)人
員回國後,應呈報國防部核備報告(附名冊),並將副本
(附名冊)抄送現役兵籍管理機關及人事資訊單位,據以
登記或辦理人事資訊傳輸作業。
(三)屬於各級單位之行政業務部門通知者:
1.家屬之增減、保險異動、住址變更等事項,依據現職單位
內負責辦理該業務部門之異動通(副)知,辦理登記。
2.婚姻異動事項,應由當事人主動檢附戶口名簿影本,送兵
籍資料(正、謄本)管理單位辦理登記作業,並登載於兵
籍表家屬欄。
(四)屬於醫務部門通知者:體位變更時,由醫務體檢部門填寫體
位變更通報表三份,送其現職單位,轉送兵籍資料及謄本管
理機關分別裝存,及人事資訊單位完成資訊網路傳輸作業。
(五)屬於個人申請者:
1.有關現在住址、眷屬職業、在臺(國外或陷大陸)、緊急
通知人、外國語文、方言、宗教、民間職業專長、著作、
證照暨兵籍表內記載錯誤等事項,得依據個人申請,向現
職單位申報。
2.接受國內、外一般教育,且教育部核認之學資(碩、博士
)者,應於畢業後,檢附個人學位證書(全時進修者,另
檢附服務人事權責單位核准進修命令、內政部入出境證明
,及中、原文版學位證書等合法證明文件),送交人事單
位審查及簽呈權責長官(或單位)同意,行文兵籍資料(
正、謄本)管理單位後,據以辦理登記或核校電子兵籍資
料。
(六)其他應行通知之事項,比照上列各款,由負責或主管機關通
知之。
前項各款所列各有關單位之資料供應程序及其供應要領,舉例說明
如附件八。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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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第三十七點第三款所列人員:
(一)業已完成兵籍資料,如有訛誤、遺漏事項,應由兵籍管理
機關主動、適時向有關單位(或人員)查詢,並予校正、
補充。
(二)兵籍資料與謄本校正,應經官士兵校正其個人電子兵籍資
料後,視需要向兵籍資料管理單位辦理。但軍官每二年、
士官兵每一年應至少實施互相校正一次。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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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特殊異動之移轉:
(一)現役軍人犯罪者,其兵籍資料之移送、管理,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或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規定停
役者,其兵籍資料移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
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列入後備管理。如屬將級軍官,
應送其兵籍管理權責機關。
2.前目停役人員,經撤銷羈押或處分不起訴、緩起訴、判
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赦免、假釋或執
行完畢而開釋,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或陸海空軍軍
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回役者,其兵籍資
料,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
)移送其所隸人事權責單位管理。
(二)前款兵籍資料,建有兵籍資料謄本者,應依第五十七點規
定將其移轉至權責單位列管。
(三)開缺受訓人員,其兵籍資料謄本應移轉學校或訓練指揮部
(中心)管理之。
(四)動員作戰徵召服役,於復員或解除召集離營者,原屬管理
機關仍應將原送之兵籍卡,登錄有關事項後,移轉後備役
管理機關據登兵籍表。
(五)考取出國留學或國內大學進修學位之官、士、兵,如原單
位未保留底缺者,其資料應移轉其寄缺(附冊)單位管理
,俟回國、派職時,再隨移權責單位管理。
(六)女性軍官、士官應填具女子服後備役志願書,由服役單位
裝入兵籍資料袋,並在兵籍表備註欄內註記有無服後備役
,其兵籍資料正本一律移轉至戶籍地後備指揮部存檔,其
兵籍資料謄本移至各司令部或原服務單位保管;女性士兵
退伍等離營時,其兵籍資料正本一律移轉至戶籍地後備指
揮部存檔,其兵籍資料謄本移至原服務單位保管。
(七)志願士兵招募來源包含未役社會青年(含女性)、役畢社
會青年及在營常備兵,為使其兵籍資料移轉作業流程執行
順遂,依招募來源,規定移轉管制作業要點如附件十一。
(八)入營服常備兵現役者,因病驗退、停役,其兵籍資料之移
送、管理區分如下:
1.因病驗退:由施訓軍事單位將人員名冊及兵籍資料(以
下簡稱名冊兵資)彙送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於驗退後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仍受徵集者,
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軍事單
位。
2.因病停役:由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彙送戶籍
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停役者應回役時,再將名冊兵
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
(九)入營受常備兵軍事訓練役者,因病停止訓練,其兵籍資料
之移送、管理區分如下:
1.連續接受訓練:由施訓軍事單位將人員名冊兵資彙送戶
籍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服務中心,仍受徵集時,再
將名冊兵資送返施訓或服役軍事單位。但入營未逾三十
日因病停止訓練者,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送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2.申請二階段接受訓練:已完成第一階段入伍訓練或入營
未逾三十日因病停止訓練,由施訓軍事單位將名冊兵資
送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接受第二階段專長訓
練期間,因病停止訓練後再複檢體位判定為常備役,仍
受徵集者,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名冊兵資送返
施訓軍事單位。 - [附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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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移轉兵籍資料時,原屬管理機關除應登錄有關事項外,須詳加檢
查校正各欄記載有無訛誤、列印官士兵電子兵資加蓋職官章,並
將袋內所裝資料名稱,詳實登錄於資料袋之正面。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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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四、兵籍姓名更改之項目、應檢附資料、申請程序及一般規定如下:
(一)檢附資料:
1.現行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2.註有在臺初次申報戶籍記事之戶籍謄本原件一份。
(二)申請程序:
1.現役軍人:由當事人檢附所須資料,報由現職單位,檢
附其兵籍表影本,循行政體系層轉人事權責單位(兵籍
表正本或謄本之兵籍管理機關)辦理。
2.退(除)役人員:由當事人檢附所須資料逕向所隸縣市
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辦理。
3.榮民因冒名頂替,為認祖歸宗而需要更改姓名者,由當
事人逕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由該會轉
送國防部(人事次長室)核轉內政部辦理。
(三)一般規定:
1.申請執行公務更改姓名者,應另檢附擔任特殊工作之所
隸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2.學經歷證件,姓名因刊印筆劃(諧音錯誤者,應報原發
證機關學校)申請重行更正或換發;如原發證機關(學
校)已不存在者,應報由現職單位,層轉核定機關查案
核辦。
3.大陸隨軍來臺之官士兵,因冒名頂替申請更改者,應由
當事人先向軍(司)法機關(退除人員向司法機關)自
首,經判決不起訴或判決無罪後,檢附判決書或撤銷通
緝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退除役人員應另檢附戶政機關
暫緩更改姓名記事之戶籍謄本)等,層轉核定機關核辦
;除士官兵外,軍官並無重新計資核階;其因冒他人姓
名所取得之證件,應無效註銷;如任職或受訓時,確為
其本人者,可報請原發證機關(學校)換發或改註,原
發證機關(學校)已不存在者,由核定機關予以改註;
如無法認定其本人者,則暫緩辦理。
4.冒名頂替軍官及士官兵之姓名經核准更改後,其兵籍資
料所載出生日期、家屬等,有錯誤,經軍(司)法機關
查明屬實,並於判決書內述明者,得同時予以更正。
5.現役人員,兵籍姓名經權責單位審定核覆後,應副知兵
籍管理單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臺銀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兵籍卡保管單位、人事
資訊權責單位、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及原軍事院校,
據以辦理登錄(更改)事宜。
6.退除役人員申請更改姓名者,應檢附有效證件,逕向住
在地戶政機關申請辦理;經戶政機關核准後,再檢附已
更改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軍事學資相關證件,報由所
隸縣市後備指揮部(或金門、連江縣後備服務中心)辦
理兵籍姓名之變更,核覆後應副知原核退權責單位及兵
籍資料謄本管理機關辦理變更。其軍事軍職證明文件,
則呈報原核發權責單位國防部(人事次長室)、各司令
部辦理更改。另軍事學(資)歷證件,則核轉原發證學
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防部、各司令部、教育部)
,辦理改註、換發。
7.申請更改兵籍姓名,漏附原名之學經歷證件及漏報戶籍
者,應敘明核准更名文號,並檢附有關文件,報請原服
務單位,層轉核定機關補行改註,或予函證憑辦變更戶
籍姓名登記。
8.接受軍事院校基礎教育之學生,因不具備軍人身分,其
更改姓名由當事人檢附所須資料,報請編階少將以上主
官(管)單位辦理,並副知人事資訊權責單位據以更改
人事資訊主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