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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防/後勤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海後管字第1120107518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增訂第六點附表七,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一般規定:
      (一)後勤、軍備整備部門軍官各階職務學歷管理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二)民間學資採計依國防部頒「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
         之附件4「民間學資對照表」辦理。
      (三)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全面適用,司令部後勤處應翔實檢討後勤部
         門軍官經管狀況,依據本規定作適度調整派任,須補歷練職務
         者,協調所屬單位規劃歷練職務及任期(補歷練職務人員之任
         期可彈性調整,惟不得少於一年,補歷練任期人員之任期加計
         原任期後不得少於本規定第四點各項、款、目訂定之時間)。
      (四)如因編裝組織調整造成職務變動,在本規定未修訂前,新增職
         務由司令部後勤處規劃,比照目前層級實施。
      (五)女性軍官派任艦艇職務時,依「海軍女性軍官士官士兵派任艦
         職實施規定」辦理。
      (六)奉准參加國內外進修、深造或受訓之後勤軍官應列入管制,畢
         業(結訓)後優先派任適當職務,以達「為用而訓」之效。
      (七)凡經管職期未屆滿即因受處分或檢討不適任調離現職者,原職
         期不予計算。
      (八)後勤部門人員因職缺現況及業務需要,得由經管監理單位(司
         令部後勤處)主動檢討實施不定期調任,其任期可累計。
      (九)為提升教(訓)能量與品質,教準部所屬戰術暨測評中心、戰
         技訓測中心教測職類派任優序,調整於陸岸指揮職及專業幕僚
         職前,俾利派任更臻周延(後勤處業管教測職務明細如附表六
         )。
      (十)為使本軍計畫單位及海軍造船發展中心人事派任更臻周延,避
         免出現個別單位編現比過低而影響任務執行,工程(含科技職
         類)官科編現比低於全軍編現比5%時,優先檢討人員派補。
      (十一)為擴大陸戰隊官科人員經管交流,司令部(後勤處)檢討部
          份職缺,提供陸戰隊指揮部優先派任陸戰隊官科人員交流歷
          練,藉由相互交流方式,以培育優秀人才(職缺表如附表七
          )。
      (十二)本規定後續之增、修訂,由司令部後勤處協調人軍處辦理。

  • [附表]
  • 附表六-教準部(戰術暨測評中心、戰技訓測中心)教測職務軍官名細統計表

  • 附表七-擴大陸戰隊官科經管交流職缺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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