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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財政部台財資字第1070000073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增訂第十點之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增訂]
  • 十之一、為落實計畫預算精神及符合預算法規定,各機關年度新興計畫或尚未核定之延續性
        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 [修正]
  • 六、編列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注意事項:
     (一)資訊計畫及概算編列時程:
        本部會計處於每年一月五日前提供財資中心當年度行政院核定各機關資訊預算數;
        各機關應確實依第五點各款說明檢視實際需求編列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財資中
        心依據各機關所提報次年度資訊計畫及概算詳予審議。
     (二)資訊計畫分類:
        1.既有或延續性計畫:
         屬每年度須執行之既有、例行性或延續性之資訊計畫,應檢附契約及檢討情形。
        2.次年度新增計畫:
         當年度無編列預算項目,已勻支經費辦理者,亦屬次年度新增資訊計畫。
        3.納入重要延續性及施政新興計畫–資訊類:
         計畫總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上,且經常門不超過資本門二分之一者。
     (三)資訊計畫優先順序:
        1.優先分配:指於核定額度範圍內(請暫以不超過當年度行政院核定預算數之八成
         六核編),且各機關認為應予以優先核列者,例如屬行政院及本部重要施政計畫
         、法定支出、延續性計畫及各機關資訊業務實際基本需要等項目。因應資訊資源
         整合集中中心統籌額外運用部分,以不超過當年度行政院核定預算數之百分之二
         為原則。
        2.競爭性計畫:指創新性、前瞻性及非例行性計畫,各機關以提報 1個計畫為原則
         ,經委員審查後,序位由低至高排序分配競爭性計畫經費,序位一撥予經費以不
         超過當年度行政院核定預算數之百分之一為原則,若尚有經費再依序分配。
     (四)資訊計畫概算編列原則:
        1.電腦軟硬體設備
         (1)使用者端設備概算之編列標準,應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當年度「資通訊基本軟
          硬體維運預算估算原則(使用者端)」,並以汰舊換新且超過五年以上不堪使
          用者優先核列。
         (2)新購設備以建置整合性新增資訊計畫所需之設備優先核列。
         (3)增購一般用途個人電腦以新增人員所需設備為原則。
         (4)各單位應避免編列單價高、使用率低之設備或技術尚未成熟、價格仍屬昂貴之
          新產品。
         (5)使用套裝軟體部分,可考慮使用自由軟體,以節省政府經費。
        2.系統軟體
         (1)系統軟體以具共同性、整合性之新增資訊計畫優先核列。
         (2)系統軟體應依預估程式支數、人月薪資等資料覈實估列,檢附詳細估算資料者
          優先核列。
        3.資訊委外服務費用
         委外服務費用應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及參考範本,敘
         明委外項目及經費估算依據,檢附詳細估算資料者優先核列。
        4.符合基本軟硬體維運、共用資訊服務及創新資訊應用等三部分之支出
         包含消耗品、機房維護、電腦資料傳輸費等經費,以三年實支數之平均數為核列
         參考,並應檢附相關佐證數據。
        5.各單位運作中之資訊軟硬體建置、維護等作業經費需求,應依各年度契約應付金
         額編列,並檢附契約付款期程,俾優先核列。
        6.配合資訊整合計畫需要編製之資訊概算優先核列。
        7.資訊計畫及概算編製內容詳實、完整並提供佐證資料者優先核列。
        8.購買雲端服務經費應列經常門支出,如確符合資本租賃性質者,始列資本門支出
         。另購買雲端服務經費應於經常門額度優先納編,如經檢討確有不敷,得由資本
         門額度調整至經常門編列,至其餘資本門額度非經行政院同意辦理不得調整為經
         常門用途。
        9.各單位建置電腦機房或開發資通訊系統於測試階段,如須新購或汰換資訊設備,
         應優先檢討改用雲端基礎設施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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