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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處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財政部人事處臺財人字第10408612811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及第四點附表1,並自104年5月1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壹、依據
      依據國營事業員額合理化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 [修正]
  • 肆、人力管理原則
    一、各事業機構因辦理特定、專案及新增業務所需人力,應先通盤檢討有無充分運用現有人
      力及加強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委託外包等措施,經詳實檢討後,確無法以現有
      人力辦理時,始得考量增加員額。各事業機構進用之臨時職員或臨時工員,俟特定或專
      案業務辦理完畢或因其他原因停(緩)辦者,應即檢討停用或移轉其他專案計畫(單位
      )。
    二、符合增員評估指標(如附表 1)者,各事業機構於用人費限額內得提出請增人力計畫。
    三、各事業機構得在不增加各該機構年度用人費前提下,調整各類別預算員額,由各事業機
      構內部控管。
    四、各事業機構應隨時檢討業務及盈餘情形,如有非政策因素之業務萎縮或盈餘減少時,應
      即停止進用人員並控管用人費及檢討減列年度人力計畫。
    五、為提升各事業機構生產力、營運績效及盈餘能力,俾達成營運目標,各事業機構應衡酌
      未來業務需求,就人力專長結構、年齡結構、新陳代謝狀況、中長程訓練及移轉民營化
      成本等因素進行研議,研訂中長期人力更新計畫(包括年齡、資歷及用人成本等之目標
      值),並依業務需要分年、分階段排定人力進用之優先順序,報本部備查後實施。
    六、為因應各事業機構進用人數遞增及新進人員年資增加,各事業機構應建立人事費及用人
      費上限之連動控管機制,於每月月底計算用人費支應情形,以作為下個月進用人數之依
      據,如估算結果年度用人費不敷支應時,應即停止進用人員。
    七、各事業機構年度考成列乙等以下者,次一年度以不增加員額為原則。
    八、本規定施行期間,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依規定辦理專案精簡後回補人力,應依行政院訂定
      之「事業機構專案精簡(裁減)要點處理原則」辦理。
    九、本部除適時考核所屬事業機構之人力更新進度外,並參照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及中央
      政府機關總員額管理辦法所定員額評鑑規定,定期評鑑所屬事業機構員額配置與運用之
      合理性。

  • [附表]
  • 附表1-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增員評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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