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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公債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財政部臺財人字第1050860719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之附件1及第六點之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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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伍、單位績效目標設定作業
一、設定方式:
(一)原則:由各機關(單位)依年度施政計畫、年度預算重大計畫及年度重要工作項目
,並將核心業務納入,設定單位績效目標3至5項。
(二)內容:各項單位績效目標均應包含工作挑戰性、期程、內容及評核指標(1至3項)
;各項單位績效目標設定之評核指標應儘量採用成效性指標。
二、設定程序:
(一)各機關(單位)設定單位績效目標,應填具「單位績效目標評核資料表」(格式如
附件 1),詳列當年度績效目標(包含工作挑戰性、期程、內容及評核指標),配
合本部作業期程送人事處彙整。
(二)人事處彙整各機關(單位)提送之「單位績效目標評核資料表」後,提請評核小組
就各受評單位所提單位績效目標及其挑戰性之自評分數進行審議,並簽報部次長核
定後,作為評核各機關(單位)當年度工作績效之依據。另各機關(單位)所提各
項單位績效目標,經審查單位擬議複評分數後,不得要求刪除或變更。 - [附表]
- [修正]
-
陸、績效評核標準(財政部暨所屬機關績效評核標準表如附件2)
一、單位績效目標(占總分60%):包括目標挑戰性、達成度及執行進度。
二、共同性評核項目(占總分30%):包括公文處理時效、推動終身學習、各機關預算資本
支出執行率、關鍵廉政指標。
三、首長綜合考評(占總分10%)。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