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高等教育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11046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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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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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可小組置委員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機關或團體代表十人,包括本部高等教育司司長、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司長、中華民
國國立大學校院協會代表二人、中華民國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代表二人、中華民國
私立科技大學校院協進會代表二人,及中華民國國立科技大學校院協會代表二人。
(二)專家學者代表五人。
認可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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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認可小組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代表出席。
認可決定之方式,採共識決為原則,必要時得以投票方式為之,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始得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