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體育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二)字第1080002517B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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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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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內容及原則:
(一)依申請面積大小及設備需求考量,每校核定計畫額度上限以新臺幣六十萬元為原則
。補助項目包括場地整理修繕、情境佈置、運動設施及器材整建購置;其用於場地
整理修繕,最高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二)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學校,其補助比率應依地方財力等級級次
,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