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81年3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80047696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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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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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
,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同一年度獲選本部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各機關
(構)學校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部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送銓敘
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