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教育/人事
中華民國81年3月2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80047696號函修正發布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九、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除登載於個人人事資料外,並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狀一幀
      ,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當年度給予公假五日,並依規定送銓敘部登記。
      前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
      同一年度獲選本部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者,得分別接受表揚及獎勵。
      各機關(構)學校推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各機關
      (構)學校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本部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送銓敘
      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
      重予以議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