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前點第三項及第十一點第一項所定專家審查會議,由本部遴聘車輛領
域專家學者六人、財務及投資領域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委員;並由委員
共同推派一人作為召集人,襄助下列審查事宜:
(一)邀集委員召開專家審查會議。
(二)指派委員一人至二人擔任各申請案之主審。
(三)於國產化小組會議報告專家審查會議結論。
(四)陪同或指派委員偕同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參與交通部電動大客
車推動計畫相關審查會議。 - [修正]
-
九、第七點第三項所定國產化小組會議,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擔任
召集人且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政府機關、產業公協會及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派(聘)之:
(一)政府機關二人(交通部一人、環境部一人)。
(二)產業公協會二人。
(三)專家審查會召集人一人。
(四)財務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第一款所定政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第三款所定專家審
查會召集人得指派各申請案之主審代理出席。 - [修正]
-
十一、本部辦理國產化達成度及電動大客車產業鏈國內重大投資計畫查核
點評估作業,應於收到交通部轉送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投資計畫查
核點查檢表(附件二)、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推動計畫國產化
達成度評估申請書、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國產化達成度查檢表(附
件三)等佐證資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並作成評估結果,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前項文件如有不符合或不齊備者,本部應函請交通部通知業者補正
。
第一項會議應逐項評估達成項目,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會議之委員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準用第七點第三項規定。
本部應將第一項所定之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供交通部依交通部公
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款撥付之參考。 - [附表]
- [修正]
-
十二、業者所提各項申請文件、資料及相關說明,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本部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依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