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工業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經濟部經產字第11351003240號函修正發布第八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八、前點第三項及第十一點第一項所定專家審查會議,由本部遴聘車輛領
      域專家學者六人、財務及投資領域專家學者三人擔任委員;並由委員
      共同推派一人作為召集人,襄助下列審查事宜:
      (一)邀集委員召開專家審查會議。
      (二)指派委員一人至二人擔任各申請案之主審。
      (三)於國產化小組會議報告專家審查會議結論。
      (四)陪同或指派委員偕同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參與交通部電動大客
         車推動計畫相關審查會議。

  • [修正]

  • 九、第七點第三項所定國產化小組會議,由本部產業發展署代表一人擔任
      召集人且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下列政府機關、產業公協會及
      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派(聘)之:
      (一)政府機關二人(交通部一人、環境部一人)。
      (二)產業公協會二人。
      (三)專家審查會召集人一人。
      (四)財務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第一款所定政府機關委員得指派代理人出席;第三款所定專家審
      查會召集人得指派各申請案之主審代理出席。

  • [修正]

  • 十一、本部辦理國產化達成度及電動大客車產業鏈國內重大投資計畫查核
       點評估作業,應於收到交通部轉送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投資計畫查
       核點查檢表(附件二)、電動大客車車輛業者參與推動計畫國產化
       達成度評估申請書、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國產化達成度查檢表(附
       件三)等佐證資料後二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專家審查會議進行審查
       並作成評估結果,作業流程如附件四。
       前項文件如有不符合或不齊備者,本部應函請交通部通知業者補正
       。
       第一項會議應逐項評估達成項目,必要時並得進行現場訪視及抽驗
       ;會議之委員出席及決議人數比例,準用第七點第三項規定。
       本部應將第一項所定之評估結果函復交通部,供交通部依交通部公
       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款撥付之參考。

  • [附表]
  • 附件二-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投資計畫查核點查檢表

  • 附件三-電動大客車推動計畫國產化達成度查檢表

  • 附件四-投資計畫查核點及國產化達成度評估作業流程

  • [修正]

  • 十二、業者所提各項申請文件、資料及相關說明,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本部應以書面通知交通部依交通部公路局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
       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