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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智慧財產局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專字第10612302000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兼任專利審查人員之績效考核,應包括每年出席本局指定為必要訓練之審查實務研討會
      、專利法規及審查基準相關宣導說明會,且必要訓練與其他訓練之時數應達12小時,並
      由其所屬建置科依下列各項綜合評量:
     (一)法條引用與審查基準之運用是否正確及完備。
     (二)逐項審查之意見是否具體、充分。
     (三)審查意見須再酌之次數。
     (四)檢索前案之完整性及妥適度。
     (五)審查意見作成速度、數量。
     (六)是否依實審申請日先後順序審查。
     (七)參與面詢、現場勘驗、到局會審或到訴願會說明、出庭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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