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經濟管制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01200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至第八點及第五點附件三、第七點附件四至附件七、第八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能源局通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
      )、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份、經費預算初估表
      (如附件二)、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及相關資料
      ,寄(送)至能源局指定處所申請補助,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直轄
      市縣(市)節電夥伴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
      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每一直轄市、縣(市)
      政府限提一案。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針對所轄住宅及服務業節電基礎工作及提升用電效率事項等工
         作之實施方法、工作進度與經費運用規劃。
      (三)預期效益及評估指標。
      (四)後續節電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能源局應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 [附表]
  • 附件一-申請書

  • 附件二-經費預算初估表

  • 附件三-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

  • [修正]

  • 六、能源局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及非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GO)成員七人至九人組成審查小
      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之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
      審查小組委員依節電目標、節電基礎工作完整性、提升用電效率推動
      事項可行性與成本效益、經費編列合理性、計畫管考等項目進行審查
      ,並提供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修正意見、評審建議與優先序位。
      申請補助單位應依前項審查小組之審查意見修正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
      書,並送能源局核定。
      能源局核認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經修正完成者,應予核定,並將核
      定之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書執行內容、執行期間及補助金額函知申請
      補助單位。

  • [修正]

  • 七、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補助金額撥付
      條件、比例及應檢具之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撥款條件:經依審查小組審查意見修正完成節能治理與推廣
          計畫書,並經能源局核定通知。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能源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修正後節能
          治理與推廣計畫書、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及請款收據
          。
      (二)第二階段:
         1.撥款條件: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
          累計實際支出達第一階段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應檢具請款資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四)
          及請款收據。
      (三)第三階段:
         1.撥款條件:完成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驗收及結算。
         2.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核實結算。
         3.應檢具請款資料:
          (1)結案報告。
          (2)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五)或墊付證明文件。
          (3)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
          (4)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六)。
          (5)如委託辦理部分,應附驗收結算證明。
          (6)請款收據。
          (7)如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
           (如附件七)。
      前項受補助款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結餘款
      應全數繳回。
      受補助單位應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管支用單據備查,其申請支付款
      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支用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附表]
  • 附件四-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

  • 附件五-納入預算證明

  • 附件六-補助款支用表

  • 附件七-支出單位分攤表

  • [修正]

  • 八、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金額納入預算辦理,並依前點規定出具納
         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
      (二)受補助單位如有變更節電措施、經費運用規劃,或修正執行期
         程與查核點,應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予能源局核定後始得變更;
         未涉該等事項之變更者,應於執行進度表中敘明。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偶數月份二十五日提報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
         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予能源局,如受補助單位逾期未填報
         或填報不全,經能源局通知限期修正者,應於修正期限內完成
         修正並函報能源局,逾期未修正者,能源局得上網公告,並得
         終止計畫之執行。
      (四)受補助單位未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執行期間內完成相關工作
         ,得按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
         三十為上限,並於第三階段撥付補助金額時逕予扣除。但有不
         可抗力之因素,致未能如期提報,而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經
         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受補助機構委託專業機構辦理之履約期程及驗收結算證明,完
         成日期應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期程內。
      (六)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查察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辦理情形或要求提
         供相關資料,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節能治理與推廣計畫核定日起二年內,依能源
         局要求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活動。

  • [附表]
  • 附件八-計畫執行進度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