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處務
中華民國90年4月30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交通部交人字第1015018381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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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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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派任限制:
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年滿六十八歲不得遴選為本部所屬事業、本部投資公民營事業機構
及財團法人之機關代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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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克出席,應事先請假,並委託其他機關代表代理行使職
權。
機關代表,每年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少於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