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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政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交通部航港局航務字第110161056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三、附圖,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檢查防治
      (一)監測工作:業者定期依下列頻率及大雨過後應進行自主檢查,
         並填列監測紀錄表(附件一):
         1.經列管且尚未解除者,每一個月一次。
         2.位於普遍發生區者,每二個月一次。
         3.港口貨櫃集散站每四個月一次。
         4.位於其他地區者,每六個月一次。
         5.同時符合者,以頻率高者為準。
      (二)防治工作:
         1.發現紅火蟻後,由業者聘雇承商及防治人員進行防治,並填
          列防治紀錄表(附件二)。
         2.為提升防治成效,請業者於防治時一併通知周遭單位配合防
          治。
      (三)查核工作:
         1.由本局各航務中心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查核並填列查核紀
          錄表(附件三),經受查業者簽章確認。
         2.前目規定涉國際商港業者之查核紀錄表,委由商港經營事業
          機構(港務分公司)辦理查核,相關紀錄每年六月、十二月
          月底前送本局(轄管航務中心)彙整。

  • [附表]
  • 附件一-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自主檢查「監測紀錄表」

  • 附件二-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防治紀錄表」

  • 附件三-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查核紀錄表」

  • 附圖-貨櫃集散站入侵紅火蟻監測與防治及管制標準作業流程圖

  • [修正]

  • 四、管制方式
      (一)監測作業
         1.使用誘餌誘集法(選用市售品牌原味洋芋片為誘餌)自主檢
          查/巡查:於貨櫃集散站內四週、花圃植栽、水溝旁設置餌
          站監測紅火蟻是否入侵,各餌站間相距一百公尺為原則,餌
          站之設置得依現場作業情況或地形斟酌調整,監測紀錄(含
          照片,並應近拍誘餌,以呈現監測結果)由專人負責填列。
         2.餌站設置與回收:選定餌站設置處後,應清除地面雜草或障
          礙物,將誘餌直接置於地面(務必確定緊貼地面),四十至
          六十分鐘後回收。
         3.如現場無法立即判定是否為紅火蟻者,樣本或照片應送國家
          紅火蟻防治中心(以下簡稱紅火蟻中心)或農委會所屬各區
          農業改良場進一步鑑定。
         4.如貨櫃集散站內為紅火蟻發生區,除定期監測外,大雨過後
          亦應於紅火蟻可能入侵之水溝等管道附近加強偵測。
      (二)防治作業
         1.承商及防治人員:承商應為具紅火蟻防治能力之學術單位、
          法人機關或病媒防治業者;其受雇之防治人員應經紅火蟻中
          心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合格證。
         2.貨櫃集散站內依「紅火蟻防治標準作業程序」持續進行餌劑
          防治;如發現蟻丘,依該作業程序所載核准使用之紅火蟻防
          治觸殺型藥劑處理蟻丘。
         3.貨櫃內檢出紅火蟻時,應噴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觸殺型
          藥劑緊急防治或燻蒸處理,以避免紅火蟻隨貨櫃擴散。
      (三)管制作業
         1.業者發現紅火蟻時應通報本局。但貨櫃集散站位於國際商港
          者,應先通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由該機構通報本局,並由
          本局通報紅火蟻中心及當地縣(市)政府。
         2.通報案件由紅火蟻中心登錄系統列管,並將案件相關資料送
          交通部、本局及商港經營事業機構督導業者進行防治。另針
          對貨櫃內檢視出紅火蟻,應記錄處理情形及貨櫃流向以利追
          查。
         3.列管案件期間,貨櫃集散站應由專人持續防治,並填列防治
          紀錄表(含照片);防治完成並持續監測六個月以上無發現
          紅火蟻時,得檢附相關紀錄,依農委會「紅火蟻偵查、監測
          及防治效果評估標準作業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解除列管,並
          將解除列管情形由本局陳報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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