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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1年4月4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081400727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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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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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原訂於我國機場起降之航空器,因故轉降於我國境內之其他機場時,如短期內無法飛往目的
地機場且轉降之機場條件許可,運送人得視乘客需求,審酌實際情況協調機場相關單位同意
後,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
運送人無法依前項規定安排乘客由轉降機場下機或入境時,應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及處理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