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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01401449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至第八點及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捐)助經費之使用範圍為辦理飛航管制、航空氣象、飛航電子、
      航空醫學、航空運輸及鳥擊防制相關之國內外年會、研討會、期刊、
      論文叢書、研究發展作業等與民航發展相關活動。
      前項補助經費之申請額度及使用應依本局訂定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對民間團體補(捐)助之經費額度及使用原則」辦理。

  • [修正]

  •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由申請團體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二)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二)應列明項目、內容、經費、執行及聯
         絡方式。同一申請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
         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三)章程、立案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之影本。但申
         請團體非首次申請且前次檢具之證明文件內容未變更者,得免
         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補(捐)助申請;如為專案性質
      者,得於計劃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 [附表]
  • 附表一-申請書

  • 附表二-計畫書

  • [修正]

  • 六、補(捐)助案件,由本局依各年度施政計畫重點、預算額度、申請補
      (捐)助計畫內容、申請團體執行能力及預期效益予以審定後辦理。
      前項之審定作業,如有需要,得召開審查會議。

  • [修正]

  • 七、申請團體接獲本局補(捐)助項目及金額核定通知後,依執行進度檢
      附請領補(捐)助款收據送本局辦理後續撥款作業。

  • [修正]

  • 八、接受補(捐)助團體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及實際
      支用經費結報書(格式如附表三),送本局辦理結案。
      結案時,應詳列支出用途與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並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文件送本局審核:
      (一)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者,應檢送
         領據、編製收支清單及各項支用單據。
      (二)所領受之補(捐)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應檢
         附領據、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表四)及實際支用明細表。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
      助金額。
      接受補(捐)助團體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如發現接受補(捐)助團體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接受補(
      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接受補(捐)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二項規定
      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結案時如有結餘款或其他衍生收入(如孳息等),應按補(捐)助比
      例繳回。

  • [附表]
  • 附表三-結報書

  • 附表四-支出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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