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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9070075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三點及第八點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計畫依據:
      依據「僑務委員會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項第一款
      第二目、第二款第六目及第十點第一項規定。

  • [修正]
  • 三、主辦單位及分工:
      (一)綜合規劃處:稽核作業相關公文簽辦。
      (二)稽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綜合規劃處管制考核科(以下簡稱管考科)
         、秘書室文書檔案科(以下簡稱文檔科)、資訊室派員為組員。
         1.綜合規劃處管考科:綜理稽核作業,填具稽核紀錄表,並予研析。
         2.秘書室文檔科及資訊室:協同管考科就稽核紀錄表中異常流程研析原因及因應
          方式。
         3.秘書室文檔科:調檔受稽核案件原件。

  • [修正]
  • 八、稽核步驟:
      (一)稽核前由綜合規劃處公告稽核時間,並請各單位備齊單位內部稽核逾期案件資料
         供查。
      (二)由稽核小組召集人核定受稽核案件之文號清單,由綜合規劃處通報各單位受稽核
         之公文號,由稽核小組(秘書室文檔科)調檔原件。
      (三)稽核小組依第三點分工、第六點稽核方式及第七點稽核重點,就受稽核案件逐案
         填具紀錄表,並就異常流程研析原因及因應方式;稽核紀錄表基本格式如附件,
         並由稽核小組視實際需要調整。
      (四)綜合規劃處簽辦稽核結果。

  • [附表]
  • 附件-稽核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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