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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輔導服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僑務委員會僑綜企字第1110700105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表一,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計畫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國內團體辦理臺灣青年搭僑
      交流活動,以增進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拓展國際視野、瞭解
      全球政經現況、探索自身赴海外發展之潛力、建立與僑界領袖、僑臺
      商及僑青之人脈鏈結,特訂定本計畫。

  • [修正]

  •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經費補助項目為執行計畫必要之費用,如鐘點費、出席費、膳
         食費、交通費、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文件印製、耗材及
         雜支等;但財產購置、設備維護、文宣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
         。
      (二)本計畫採補助部分經費方式辦理。本會審核經費補助之額度,
         除視年度預算情形外,並得審酌下列項目:
         1.計畫目的、內容及效益。
         2.預定辦理時間及地點。
         3.活動參加人數及預定邀請之僑界人士簡介。
         4.活動事前、事中、事後之媒體宣傳計畫。
         5.預估總經費及經費收支概況。
         6.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 [修正]

  •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於活動舉辦首日至少三十日
         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1.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一份(
          如附表一)。
         2.詳細計畫書一份,至少應包含計畫目的、內容(含活動型態
          、行程、時間、地點、交流主題、邀請對象名單及個人簡介
          等)、預期效益、經費預估及收支概況表、申請單位簡介(
          含辦理類似活動成果)等相關資料,並敘明符合本計畫第三
          點第二款「開放報名對象」之預估人數及前開人數占預估所
          有報名人數之比例。
         3.民間團體須另附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現任負責人之證
          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國內大專校院則免附證明文件。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附表]
  • 附表一-僑務委員會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申請經費補助表

  • [修正]

  • 六、經費核銷及撥付:
      (一)經費撥付:
         1.本計畫經費補助採一次撥付方式。
         2.申請計畫經本會核定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辦理核銷,俾本會撥付補助款;但活動結束之次日距當年
          度十二月十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
         3.逾期核銷致未及於支用當年會計年度經費者,本會得廢止其
          補助。
      (二)經費核銷應備文並檢附下列文件:
         1.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二)及受
          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正本。
         2.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補助款支用情形表(如
          附表三)。
         3.成果報告書。
         4.活動滿意度調查及分析。
         5.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三)經費核銷注意事項:
         1.受補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
          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2.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所列基準重新計算補
          助款後核撥:
          (1)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其實際支出經費較
           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
           額占原預估總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2)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均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重
           新計算補助金額。
         3.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補助、扣減補助經費、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得自
          次年起一年至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對本計畫經費補助之申請:
          (1)未依本會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其補助經費,或
           發現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
          (2)送交本會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
           情事,並經查證屬實。
         4.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經費收支情形、支用
          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所留存之支用單據並應依相關主管法規妥善保存及銷毀。

  • [附表]
  • 附表二-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

  • 附表三-僑務委員會國內團體舉辦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補助款支用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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