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僑務委員會僑綜管字第1060700930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附件二、第八點附件三,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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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本會公報刊登資料之格式規定如下:
(一)刊登資料應依公文書橫式書寫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以A4頁面、直式橫書為原則;圖
表可視需要採橫式橫書,但不得跨頁;圖檔之解析度需達300dpi。
(二)公報刊登資料應以附件方式隨「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用公文
電子交換方式(電子交換需備文件如附件一)傳送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以下簡稱
編印中心)。
(三)為利資料介接全國法規資料庫,凡刊登資料屬法規及行政規則異動或法規命令草案
預告,應填具「法規及行政規則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提要表」(如附件二),併同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或「送刊公報書函」,送編印中心進行登錄。
(四)為提供公報資訊網目次英語查詢服務,本會刊登資料中有涉及法規名稱或專有名詞
者,應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建置「行政院公報雙語化標準用詞
詞庫」之英譯名稱辦理(該詞庫並定期更新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管理端首頁之檔案
下載區-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o)。
(五)刊登資料使用之外字、特殊符號、上下標、數學公式、化學公式等應使用國發會全
字庫,不得有亂碼及異位等情形。 - [附表]
- [修正]
-
八、本會應就辦理刊登公報業務情形,填具考核資料提要表(如附件三),於每年一月三十
一日前函送國發會。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