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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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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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證標準:
(一)課程標準:
以各種訓練及專業研習之課程為認證標準,課程之類型分為:
1.主計專業相關課程:分為內控內稽、預算、會計、決算、統
計及資訊等六類(詳如附表一至六)。
2.一般課程:為應各所在單位業務特性之需要所開設之相關課
程。
(二)師資條件:
師資之延聘,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主計相關專業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現任或曾任主管
職務者。
2.學有專精或具所開課程相關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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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證項目:
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所開設之各種訓練班、專業研習班次及各一級
主計機構所開設之各種專業研習班次,總時數達六小時以上,且其合
於前點第一款規定課程標準之時數達三分之二者,或總時數未達六小
時,且其合於前點第一款規定課程標準之時數達四小時以上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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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證作業程序:
(一)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所開設班次之認證作業程序:
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於每年九月底前擬訂下年度訓練實施計
畫草案其中各種訓練班次交由總處相關業務單位,專業研習班
次交由總處人事處審查是否合於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後由副主
計長召開會議審議,並由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依會議結論修
正,其合於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之班次,於簽陳主計長核定後
予以認證。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所開班次之認證作業程序:
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參酌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並視業務需要擬
訂各種專業研習班次實施計畫草案每年依總處通知期限函陳總
處,由總處人事處彙整並交由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後,其合於第
二點規定認證標準之班次,於簽陳主計長核定後予以認證。
(三)為應業務需要應開設之各種班次未及列入年度實施計畫者,應
於辦理前二週將新增研習班次實施計畫專案陳報總處,經總處
相關業務單位查合於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者,予以認證,並由
總處人事處於年末併入該年度訓練進修實施計畫執行情形,於
簽陳主計長核定後予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