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93年6月14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考字第1121002140A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二點附表五、附表六,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認證標準:
      (一)課程標準:
         以各種訓練及專業研習之課程為認證標準,課程之類型分為:
         1.主計專業相關課程:分為內控內稽、預算、會計、決算、統
          計及資訊等六類(詳如附表一至六)。
         2.一般課程:為應各所在單位業務特性之需要所開設之相關課
          程。
      (二)師資條件:
         師資之延聘,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具主計相關專業工作實務經驗五年以上,且現任或曾任主管
          職務者。
         2.學有專精或具所開課程相關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

  • [附表]
  • 附表一-內控內稽類專業研習課程認證標準一覽表

  • 附表二-預算類專業研習課程認證標準一覽表

  • 附表三-會計類專業研習課程認證標準一覽表

  • 附表四-決算類專業研習課程認證標準一覽表

  • 附表五-統計類專業研習課程認證標準一覽表

  • 附表六-資訊類專業研習課程認證標準一覽表

  • [修正]

  • 三、認證項目:
      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所開設之各種訓練班、專業研習班次及各一級
      主計機構所開設之各種專業研習班次,總時數達六小時以上,且其合
      於前點第一款規定課程標準之時數達三分之二者,或總時數未達六小
      時,且其合於前點第一款規定課程標準之時數達四小時以上者。

  • [修正]

  • 四、認證作業程序:
      (一)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所開設班次之認證作業程序:
         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於每年九月底前擬訂下年度訓練實施計
         畫草案其中各種訓練班次交由總處相關業務單位,專業研習班
         次交由總處人事處審查是否合於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後由副主
         計長召開會議審議,並由總處主計人員訓練中心依會議結論修
         正,其合於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之班次,於簽陳主計長核定後
         予以認證。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所開班次之認證作業程序:
         各一級主計機構得參酌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並視業務需要擬
         訂各種專業研習班次實施計畫草案每年依總處通知期限函陳總
         處,由總處人事處彙整並交由相關業務單位審查後,其合於第
         二點規定認證標準之班次,於簽陳主計長核定後予以認證。
      (三)為應業務需要應開設之各種班次未及列入年度實施計畫者,應
         於辦理前二週將新增研習班次實施計畫專案陳報總處,經總處
         相關業務單位查合於第二點規定認證標準者,予以認證,並由
         總處人事處於年末併入該年度訓練進修實施計畫執行情形,於
         簽陳主計長核定後予以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