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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文化部文影字第11230331822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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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
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
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
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
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
部不受理其申請5G科技影音展演創新應用補助。另自撤銷或
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本部5G科技影音展演創新
應用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廢止其獲補
助金資格或按核定補助金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按核定補
助金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
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