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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90420596Z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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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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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
(一)每期獲補助申請案以三名至二十名為限,候補二名。
(二)獲補助者之補助金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其計畫書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
應符合附表規定,並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案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