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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社家障字第1120761217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及第六點附件1、附件3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本注意事項研習、授課證明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學員應全程參與當次課程;如有遲到、早退或中途
         離席超過二十分鐘,該堂課不予計算時數;前開時數達訓練期
         間總時數六分之一以上情形者,並不予發給研習證明文件。
      (二)現職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擔任講師得以一比二比例抵免訓練時
         數,抵免時數以十小時為限;同一課程以抵免一次為限,並發
         給授課證明書。
      (三)訓練結束後,辦理單位應作滿意度調查分析(如附件 1),併
         同結訓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依第四點規定送審查機關備查。
      (四)前款訓練經備查者,由辦理單位發給研習(授課)證明文件,
         並應載明受訓對象姓名、身分證字號、課程名稱、合格受訓時
         數與各級主管機關同意備查日期、文號,以利查核。
      (五)研習(培訓)、授課證明書格式範例如附件 2;計畫審定作業
         流程如附件3。
      (六)倘參加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11條
         附件二:長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表,所列實
         施方式第1項、第2項相關單位舉辦之課程,且其積分經採認者
         ,同意視同取得在職訓練時數。

  • [附表]
  • 附件1-年度培訓滿意度調查表

  • 附件2-研習證明書格式

  • 附件3-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在職訓練審定作業流程

  • [修正]

  • 八、本注意事項訓練課程內容(如附件4)及時數:
      (一)受訓對象每日訓練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且每年應至少二十小
         時。除急救訓練相關課程維持實體授課外,餘課程開放 6小時
         採認「e等公務園+學習平台」、「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
         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 -長期照護機構感染管制數位
         學習課程」及「港都 e學苑」之線上課程,或經主管機關審查
         核定後實施之遠距教學課程。
      (二)為維護服務對象權益,服務單位之工作人員需曾接受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下稱CRPD)之在職教育訓練;如其收托對象為身
         心障礙兒童時,須加受兒童權利公約(下稱 CRC)之在職教育
         訓練。若未曾接受上揭教育訓練,服務單位應安排其受訓。
      (三)服務單位於規劃在職訓練課程前,應確實分析服務對象之特性
         ,並依業務需求規劃合宜之專業訓練課程,俾提升工作人員知
         能及服務品質。

  • [附表]
  • 附件4-在職訓練課程內容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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