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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人字第11224013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署實施彈性上、下班,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下班時間
         為十七時至十八時三十分,上班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
         滿八小時;特殊性質單位或具特殊需求同仁經專案簽准後,依
         其簽准規定辦理。
      (二)核心上班時間: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至十七時,在核
         心上班時間內,各單位除請差假以外人員,均應到勤上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
      (四)每日八時之前刷卡上班者,當日仍需於十七時方得刷卡下班。
      (五)為期業務正常運作,於彈性時段八時至九時三十分及十七時至
         十八時三十分,各單位宜適度分配人員在勤。

  • [修正]

  • 四、本署人員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全日請假者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請假半日者,則需在十三時三十分前到班,十七時三十分
         後始得下班。
      (三)下午請假半日者,以上午刷卡時間計滿四小時後始得下班。
      (四)上午請假以小時計者,需自八時三十分起申請,不得彈性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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