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FDA人字第11224013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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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署實施彈性上、下班,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彈性上、下班時間:上班時間為八時至九時三十分、下班時間
為十七時至十八時三十分,上班時間(扣除中午休息時間)須
滿八小時;特殊性質單位或具特殊需求同仁經專案簽准後,依
其簽准規定辦理。
(二)核心上班時間: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及十三時至十七時,在核
心上班時間內,各單位除請差假以外人員,均應到勤上班。
(三)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至十三時,不得併入彈性時間範圍。
(四)每日八時之前刷卡上班者,當日仍需於十七時方得刷卡下班。
(五)為期業務正常運作,於彈性時段八時至九時三十分及十七時至
十八時三十分,各單位宜適度分配人員在勤。 - [修正]
-
四、本署人員請假時間依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全日請假者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上午請假半日者,則需在十三時三十分前到班,十七時三十分
後始得下班。
(三)下午請假半日者,以上午刷卡時間計滿四小時後始得下班。
(四)上午請假以小時計者,需自八時三十分起申請,不得彈性請假
。